“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12月14日下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举行“客堂间”里讲法治——首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例发布会,并从近两年审结的30余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例中,评选出12件典型案例进行发布。
近年来,上海奉贤法院致力于以真实的案例,紧贴实事热点的法律视角,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讲述不一样的法院故事,还走进社区,以“奉法客堂间”为平台,引导群众选择适当的方式理性解决纠纷。
土地合约到期能把熟葡萄埋了?
2018年1月1日,吕某与上海某农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签订《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合作社将9.66亩土地出租给吕某用于葡萄种植,期限3年,每年每亩租金1600元,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用;合同期满后,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双方协商通过折价方式给予补偿后,归合作社所有。
2021年5月24日,合作社却向老吕发送书面告知书,要求其于6月7日前搬离。而吕某的葡萄已经成熟在即,为避免损失,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搬离。
2021年6月17日,合作社直接铲除了涉案土地上的葡萄和附属设施,强行收回土地,铲除的葡萄被就地掩埋。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采取自助行为。但实施自助行为的前提是,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并且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也应得当。
然而,被告采取的自助行为不仅不够妥当,也缺乏其紧迫性。现因被告的自助行为,涉案土地上的葡萄和附属设施的损失已无法评估鉴定。但考虑到原告的损失确实存在,综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涉案土地的面积、葡萄的产量和市场价格等因素,酌情确定合作社赔偿吕某部分损失3.26万元。
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九条规定了“绿色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尽管双方之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已经期限届满,被告也按合同约定给予原告15天的搬离和宽限期,但被告选择在原告种植的葡萄即将成熟之际,强行铲除葡萄,并就地掩埋相关附属设施,确实是对生产、生活资源的巨大浪费,该自助行为也超出必要限度,不应提倡或鼓励。

每月1.8万元报销款算不算工资?
许某于2020年2月入职上海某实业公司,任项目总监。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许某月工资8000元,每月9日发放;同时,结合许某岗位实际情况,公司给予其每月不超过18000元的报销额度,报销款由许某提交正规发票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批后发放。
2020年3月至9月期间,该公司于每月9日向许某发放2020年2月至8月工资各8000元,并于2020年3月25日、5月20日、8月28日分别审批支付2020年2月、3月、4月报销款各18000元。许某于2020年9月离职。
因2020年5月至8月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发生争议,许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驳回其全部请求。许某遂诉至上海奉贤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工资问题的争议焦点为“报销款”的性质认定。
审理此类“工资+报销”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依据“实际履行”优先的原则,围绕报销凭证与报销用途或工作内容是否一致、报销款是否是对员工因工支出的核销、发放时间及金额是否固定、是否具有实时性等因素审查报销款项是否符合报销的本质属性,在此基础上对报销款是否属于工资作出认定。
本案报销款支付时间相对固定,支付金额固定,且与许某实际工作无必然关系。故许某每月 18000元报销款实质上就是公司对其工资的一种拆分,将工资以报销款的名义发放。上海奉贤法院最终认定该“报销款”性质为许某工资的组成部分,对许某要求工资差额的诉请予以支持。
法官表示,上述“工资标准”问题,有的是一部分用人单位未能依法诚信用工之故,也有的是部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谋所致。
双方都应引以为戒,在工资标准问题上,多一些清晰明确,少一点心机招数。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详细了解工资标准和发放情况,对于特殊的工资发放形式应提高警惕,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姚沁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