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有这样一种常见“借款”方式,即借款人在出具借条后被预先扣除利息,俗称“砍头息”。
如果预先扣除了利息,会导致借款实际到手金额低于借款记载的金额。那么法院面对“砍头息”时如何判决?近日,寿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该类型的案件。
张某与魏某系小学同学,老家住同一乡镇。张某平时在上海从事餐饮生意,魏某在无锡做生意。2019年10月,魏某多次打电话向张某借钱用于生意周转。2019年11月,魏某从无锡驱车到上海亲自找张某借钱。碍于情面,张某同意借款10万元,但要求预先扣除利息5000元。魏某因为急需用钱,同意了张某的请求,并按照张某要求于当天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张某遂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魏某出借95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20年4月5日。
期间届满后,张某多次向魏某索要欠款,均没有结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魏某偿还借款10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魏某只向张某借款95000元,5000元的“砍头息”已被张某扣掉。
无论“砍头息”还是高利贷,其行为都对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存在潜在的危险,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作为普通出借人,在出借钱款时,最好通过银行或网络转账这种有据可查的方式出借钱款,尤其大额借款,尽量避免现金出借,同时可以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还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车辆、房屋或保证人作为担保,以便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周到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