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妈妈请人照顾儿子,男孩在游乐场不慎摔到手臂骨折,责任归谁?| 案例来说法

9岁的龙龙在老家上小学,因妈妈在上海某小区从事家政服务,2021年的暑假,他也来到上海度假。

龙龙妈妈听雇主说,该小区内有一名姓吴的邻居可以提供有偿的儿童看护服务。

经过协商,龙龙妈妈最终向吴女士支付了2500元,委托其在特定时间段帮忙照看龙龙。

谁知几天之后,吴女士带龙龙在小区游乐园游玩时,龙龙从滑梯高处落下,造成手臂骨折。

双方因对赔偿问题未谈拢,龙龙将吴女士起诉至法院。

近日,浦东法院就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的判决结果。

双方争议

原告诉称,龙龙摔落时,被告吴女士负有照看义务,却在低头玩手机,并没有在原告身边,因此对事故的发生有明显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律师费等费用。

吴女士则辩称,自己提供的照看服务并非以盈利为目的,并且自己在照看期间已尽到了应尽的责任,事发时,之所以使用手机是因此时正是接孩子高峰期,需要与家长联系,原告突然跳下才导致事故发生,被告作为看护人员并不具备阻止的可能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未重视及遵守事发儿童游乐园的活动规则,不仅未能近距离接应、保护,还未能在视线所及范围内积极关注原告动态,也未能及时制止原告的危险举动,存在看护不力的情况。

但原告忽视相应风险,站在高台边缘下探身体,并摆动右手后跌落,该危险举动系造成自身受伤的直接原因,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

据此,法院综合当事人过错程度、致伤原因力及本案实际情况,确定被告对原告损伤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合计向原告支付8.9万余元。

法官说法

放学后、寒暑假期间,部分家长因为工作原因无法接送、陪伴孩子,由此产生了私人开办晚托班、提供假期托管服务的现象,但这一领域也暴露出许多值得关注的安全问题。

本案中,龙龙妈妈正是因为工作忙、无暇照顾孩子而找到了被告,由被告提供有偿暑托服务,龙龙正是在双方约定的照看时间段内玩耍受伤。

对此,提供看护服务的看护人无论收费标准如何,都应当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尤其在高峰期需选择合适的交接地点,妥善安排孩子们的活动内容,即便是在善意延时的情况下也应当加强防范,而不能擅自降低安全要求,放任不管。

另一方面,家长付了托管费、看护费后,并不意味着对孩子的监护职责必然转移。安全意识需要从小培养,家庭教育不可缺失。

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监护人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中也应当自觉树立起规则意识,遵守行为规范,加强自我保护,不做危险举动,避免意外伤害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周到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