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代理,是指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公民代理制度作为委托律师以外的可选项,弥补了律师代理资源配给的不足,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对促进诉争化解和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然而,近年来,“职业公民代理人”现象反弹,“黑代理”屡有出现,不仅扰乱了正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也存在侵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应当引起充分重视。日前,上海闵行法院针对一起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中发现的“黑代理”问题制发司法建议,助力完善公民代理的审核推荐机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黑代理”不利于维护当事人权益
上海闵行法院在审理某公司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时,发现同一时间段内多名原告户籍所在村、居委出具的推荐函均推荐同一公民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且存在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但结合相关规定,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只能推荐本社区公民、本单位工作人员或者本团体成员作为代理人,且公民代理禁止收费。
上海闵行法院在核实情况后发现,该代理人与各原告明显不属于同一社区的公民,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条件,即向各原告告知,请各原告另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本人到庭参加诉讼。类似的“黑代理”情形不仅影响了正常的诉讼程序推进,更不利于当事人对自身权益的维护。
设立公民代理制度是为了弥补当事人自身诉讼能力的不足,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但就实践中常见的村、居委推荐公民代理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出具公民代理推荐函把关不严
受利益驱使,一些职业公民代理人往往怂恿当事人向村、居委申请出具公民代理推荐函,而村、居委人员对此多把关不严、流于形式,在未对公民代理人是否有资格、是否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是否收费等情况调查核实的情形下,即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为“黑代理”进行有偿代理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不规范
公民代理应依法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与社区推荐证明,证明应载明推荐的理由,至少包含被推荐人的专业知识、道德品质等情况,并由所推荐主体的负责人或证明人签名,同时注明联系方式,但诉讼中往往发现推荐函系根据当事人口述形成,或者直接在当事人或代理人自行书写的材料上加盖印章,且并未留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既不规范,也难以核实真伪,导致证明材料效力有限。
三、公民代理人法律素养良莠不齐
“黑代理”通常对专业法律知识一知半解,专业能力有限,不但与公民代理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的目的相悖,且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甚至激化矛盾,引发其他诉外风险。
完善推荐公民代理人的规范程序
为此,针对诉讼中公民代理的审核推荐机制,上海闵行法院就上述问题向四川省巴中市某村民委员会制发如下司法建议:
一、严格认定公民代理人的推荐条件。
村、居委推荐公民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首先须为本社区的居民,其次应当是具备一定法律知识,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且不能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谋取利益。故在推荐公民代理人时,应当对公民代理人的身份进行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后再予以推荐,出具材料必须符合客观事实。
二、完善推荐公民代理人的规范程序。
推荐函的形式和内容加以规范,在推荐公民代理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有章可循,同时加强后期监管,建立相应台账,制定登记备案制度,并在发现问题时及时纠正处理,并告知相关单位。
三、就规范出具证明材料开展专项普法。
提高村、居委等主体在印章使用方面的规范性和严谨性,严格根据规定出具公民代理推荐函,尽到审慎核查义务,确保推荐函在形式与内容两方面都符合要求。一经发现“黑代理”行为,相关主体应不予出具证明,并做好情况登记与上报工作。此外,在日常普法中,加强公民代理相关法律知识宣讲,提示民众防范“黑代理”中的法律风险。
法官说法:公民代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民群众参与民事诉讼的现实需求,能够有效缓解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等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更利于纠纷的解决。上海闵行法院以司法建议形式助推完善公民代理行为规范,以此净化法律服务市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姚沁艺 徐海英 程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