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职场人际交往活动中,在平时相处时有效约束自己“油腻”“过界”的不当行为,确保周边同事在工作过程中能感受到应有的“安全感”和“尊重感”。一旦有员工触碰了“性骚扰”的红线,单位应及时“亮剑”以肃清职场“歪风邪气”。
因屡次对女同事进行言语、举止上的骚扰,投资公司业务负责人李某(化名)被公司开除。被开除后,李某不仅没有认识到自身错误,反将公司诉上了法庭,要求赔偿21万元。对于员工的诉求,法院进行了驳回。

员工因行为越界被开除
李某(化名)是某投资公司的一名业务负责人。2021年,女职工A某在离职前夕通过公司微信群发布“曝光声明”,直指李某在去年部门团建时对其进行劝酒,并被李某搭肩、搂腰数次,且在其明确抗拒后仍不停止,甚至趁包厢无人时搂住A某肩膀试图亲吻,在A某强烈拒绝并远离之后,李某还试图通过向A某微信转账款项以赔礼道歉,李某的种种行为令A某极为反感,心理上感到备受侮辱。
A某离职前的留言在投资公司内部引发轩然大波,投资公司为此展开调查。不久,女职工B某、C某相继站出来指责李某有过不当言行造成其心理不适。
为此,投资公司向李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以李某对多名女员工存在言语上和行为上的性骚扰行为,影响公司正常工作风气,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0条为由,依据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李某为此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投资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万余元。劳动仲裁委审理后未支持李某的请求。李某不服仲裁裁决结果,遂起诉至青浦法院。
庭审时,A某到庭作证称李某团建那天有试图对其进行强吻,还对另一名女职工D某有摸手、摸胸等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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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开除员工起诉公司要赔偿
对于公司的决定,李某诉称:投资公司的解除理由没有切实证据,也不符合事实,其并没有对A某、B某、C某、D某实施骚扰行为,投资公司属于违法解除。李某对A某存有爱慕,吃饭过程试图亲吻A某,不过在靠近时有征求其同意,在被拒绝后没有进一步行为,期间李某没有劝酒、勾肩、搂腰等不当行为。微信转账发送在试图亲吻之前,只是误转。其和B某的聊天内容没有超出合理界限,和C某的交集只有一次握手,而非摸手。
李某认为投资公司在劳动合同的履行及用工管理上缺乏最基本的诚信和善意,为了开除李某甚至通过“广撒网”的询问方式搜集所谓证据,明显具有恶意,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
对此,投资公司表示,李某使用不当言语及行为骚扰员工B某、C某,对员工D某实施袭胸,在庭审过程中也承认试图强吻证人A某,李某的上述行为造成了他人心理不适,即便其行为发生在工作场所之外,也已经对公司的工作氛围、工作开展造成了恶劣影响,亦违反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及其作为劳动者应遵守的基本职业道德,故公司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李某赔偿金。
不当举止违背公序良俗,公司处置并无不当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投资公司主张李某对多名女同事有不当行为,造成他人心理不适,并提供了手机照片、钉钉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A某的证人证言等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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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A某的证人证言与微信群内信息、双方聊天记录以及李某自认存在的试图亲吻等不当行为,能够相互应证。李某在第一次聚餐中即试图亲吻并不熟悉的女同事,其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的同事交往界限,已经对A某造成了心理不适,影响到其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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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A某在工作微信群内发布李某对其不当行为的信息后,投资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进一步向其他女员工进行调查,并提交了李某与B某、C某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内的言语亦超出正常同事交往界限,从投资公司后续向C某调查的情况来看,已经对同事造成了心理不适。
综上,法院认为,男女同事之间的交往应当遵循公序良俗,保持礼貌、恰当的距离,同时需恪守道德底线。
李某多次对女同事有不当言语及行为,即使发生于工作场所之外,也已经对公司的工作氛围、工作开展造成影响,李某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亦违反了劳动者所应遵守的基本职业道德,投资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对李某要求投资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张益维 张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