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专家应邀授课时猝死,合作社要赔偿吗?

专家受合作社邀请前往授课,并收取一定费用,授课途中却意外猝死。家属索赔120余万元,法院如何判决?

突发不适送医途中死亡

李某是一名农业专家,2021年8月的某一天,上海某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邀请李某前往授课,为果农讲解葡萄嫁接的技术,并支付一定的授课费用。到了授课当天,李某如约前往。

在授课过程中,李某突发不适,导致授课中断,该合作社的工作人员立即将李某送往医院,李某在送医途中死亡。

李某的近亲属认为,李某在为该合作社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死亡,该合作社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至金山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合计120余万元。

李某的近亲属认为,李某退休后,时常受邀外出讲课。出事当天,李某早起离家时,并无异样。当家人赶往医院时,已经阴阳两隔,给家人带来了难以弥补的创伤。李某在讲课过程中突发不适导致死亡,病发及死亡发生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该合作社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合作社认为,合作社邀请李某前来授课,在授课过程中,李某并未遭受第三方的外力伤害。从李某发病到死亡,过程非常短暂。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李某的儿子也亲口承认其父“心脏不好”。因此,李某是因自身疾病导致的死亡,且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在李某发病后,及时呼叫了救护车。因此,对于李某的死亡,合作社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并无证据证明李某的死亡和其提供的劳务具有因果关系,合作社也不存在怠于施救的行为,故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近亲属的全部诉讼请求。但是,合作社表示,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其自愿补偿李某家人10万元。

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合作社亦已履行了其承诺的补偿款的支付。

法官:因劳务受到损害是关键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提供劳务者及接受劳务者,可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个人与单位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个人因提供劳务受到损害的,由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但是,无论适用以上哪一种归责原则,其前提必须是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到损害,此亦是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必须审查的一个要点。

所谓因劳务受到损害,就是指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该损害与其履行职务存在内在的联系,如环卫工在工作指定的马路上清理垃圾过程中不慎摔倒致伤。但是,如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突发疾病死亡的,则应证明是工作原因诱发疾病。

本案中,李某在正常授课过程中,突发不适,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是工作原因诱发了疾病,法官结合李某之前的病史及在案证据,认为李某的死亡虽然与其提供的劳务具有时间、地点上的联系,但系其个人原因所致,故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姚沁艺 胡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