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龄童在商场游乐区被4岁娃推下的木马砸断鼻骨,谁该担责?

一些商场为招揽顾客,免费开放供儿童玩耍的游乐区域。看似安全、让家长放心的游乐场地却藏着安全隐患。3岁的梦梦在玩耍时,被4岁的胖胖推下来的木马砸伤。谁来赔偿梦梦损失?赔多少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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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冬天的一个下午,3岁的梦梦及其父亲在利嘉公司经营的商场购物时,到商场免费开放的儿童游乐区域游玩。游玩过程中,4岁的胖胖将游乐区内的木马从滑梯上方用力推下,迎面砸中在滑梯下方玩耍的梦梦,导致梦梦仰摔在地,就医后被诊断为鼻骨骨折。之后,双方家长就赔偿费用交涉无果,梦梦的父母将胖胖的父母和利嘉公司诉至法院。

  • 梦梦父母认为,梦梦年仅3岁,此次受伤使其遭受严重痛苦。胖胖的行为侵害了梦梦的人身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胖胖父母作为胖胖的法定监护人,对其疏于监督和照管,应对梦梦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利嘉公司作为商场儿童游乐区的运营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梦梦的损失承担补充责任。

  • 胖胖父母辩称,认可梦梦父母所陈述的事发情况,胖胖确实存在过错,胖胖父母作为胖胖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但事发时,梦梦站在滑梯下方,梦梦父母未及时将其拉开,也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理应承担一定责任。利嘉公司工作人员未在事发现场进行监管,案涉木马可以移动,胖胖移动木马时利嘉公司工作人员未进行阻止,故利嘉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利嘉公司辩称,事发游乐区域是免费提供的,梦梦与胖胖的父母事发时都在现场,可在游乐区域内进行监护,但其未尽到合理的看护责任,这是梦梦受伤的间接原因。案涉木马虽系游乐场地的玩乐设施,但利嘉公司不可能制止胖胖的玩乐行为。案涉木马等玩乐设施已做了软包处理,梦梦系因胖胖的危险行为受伤,并非因利嘉公司设施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胖胖的行为具有极高的不可预见性,损害发生瞬间完成,预防及制止相关行为已经明显超出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利嘉公司免费向公众提供游乐设施,不应放大其安全保障义务。本案损害结果与利嘉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其没有过错。综上,利嘉公司不应就案涉事故承担补充责任,要求驳回梦梦相关诉讼请求。

本案事发地点位于利嘉公司经营的商场游乐区域内,梦梦被木马砸伤,事故发生是由于胖胖在脱离监护人看管后将木马自滑梯上推下所致,因此胖胖的行为系导致梦梦受伤的直接原因,胖胖是直接侵权人,由于其系未成年人,故应由胖胖的父母承担侵权责任。

梦梦年仅3岁,易受到伤害,外出游玩时梦梦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也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事发区域并非一个封闭的环境,其允许家长进入以对未成年人进行随身、随时的看管、照顾,而本案梦梦的监护人在梦梦游玩时,未尽到监护职责,梦梦父母亦存在一定过错。

事发地点的游乐区域多为幼童使用,利嘉公司作为管理人应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对具有一定重量且可移动的木马等游乐设施存在的隐蔽性危险负有及时发现、告知、提示等义务,以及发现安全隐患后及时制止的义务,但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利嘉公司在事发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其应对梦梦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结合各方的过错,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本院确定由胖胖父母对梦梦的合理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8335.60元,利嘉公司在胖胖及其父母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即2500.68元。(文中所涉名称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商场游乐设施虽系商场免费提供给顾客使用,但仍属商场内部附属设施,商场作为管理者,亦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除应对游乐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之外,还应在显著位置张贴使用规则、风险警告等提示,对设施的使用方法进行说明,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予以警示。在游乐区域,尤其是低龄儿童集中的区域,应加强安全巡查和实时监控,如发现可能引发危险的游玩行为,应及时进行提示或制止,避免伤害事件的发生。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姚沁艺 甄亚丽 牛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