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原定于2020年举办的展会,推迟至2022年9月举行。但因产品的更新迭代等原因,参展服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种情况下,接受服务方的参展公司能否要求解除合同?已经支付的费用能否退还?
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通过调解的方式妥善处理一起参展服务合同纠纷,引导当事人协商解除参展服务合同,平衡双方利益退还部分参展费用,有效化解矛盾。

A公司是一家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为了扩大产品的销售范围、提升企业影响力,与提供参展服务的B公司签订参展服务合同,通过B公司申请参加原定于2020年3月的国外某著名工业展,并由B公司负责参展过程中的所有事项,并向B公司支付了服务费。
受新冠疫情影响,该工业展览无法按原定时间进行,并推迟至今年9月举行。但由于经营策略的调整等原因,目前A公司已不再生产和经营将于展会中展出的相关产品,参加工业展对A公司来说已经失去原有的商业价值。
因此,A公司决定退出展会。然而,A、B两公司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以及退还服务费等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A公司认为,其是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参展,B公司应当协商解除参展服务合同并全额退还参展服务费,遂将B公司诉至上海宝山法院。
庭审中,B公司辩称,该工业展展会只是延期,并非取消,A公司可以继续参加展会,B公司也可以继续为原告A公司服务,合同应继续履行。此外,A公司支付的费用均已支付给展会举办方或用于订购机票等,无法退还,如果退还B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损失,而损失将全部由B公司承担,有失公平。
经查,因原展会长时间不举行,A公司原定参加展会的产品目前已经下架。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因疫情的不可抗力因素以及正常产品更新换代等客观原因,导致A公司签署的参展服务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A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B公司应当退还相关费用。但怎么退退多少,应当根据费用性质进行区分,在双方之间合理分配责任。
对于机票费、签证费等已经产生且无法退还的费用,应由A公司负担。而预定展位费用、装修展位费用等尚未使用的部分,A公司可以申请退还。
根据《问答之三》的相关精神,该案承办法官组织A、B公司进行调解,经释法明理,双方达成了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了参展服务合同,B公司将部分未产生的部分费用退还给A公司。
法官说法:受疫情影响履行受阻的服务类合同,是否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应根据具体案件中疫情对合同履行、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来确定。对于接受服务的企业来说,如果服务推迟导致原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后果的处理,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尚未发生的费用,可以退还;对于已实际发生且无法退还的费用,如机票费用、签证费用、境外预定费用等,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共克时艰的理念协商解决;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予以处理。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姚沁艺 胡明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