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友群”里找“女车友”买特级茶叶,说好的“退款”却返悔了……

戴先生(化名)在某车友群结识了“车友”戚女士(化名)。戚女士是上海一家茶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时常通过“车友群”的人脉资源销售茶叶。因正好有购茶需求,戴先生便找戚女士购买特级品质的武夷岩茶“肉桂”。可是,当戴先生向戚女士索要等级检验、农残检测等报告时,对方却无法提供。深感有猫腻的戴先生表示要退款,对方也不同意。戴先生遂将戚女士和茶叶公司诉至上海金山法院。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日前,上海金山法院判决茶叶公司和戚女士全额退款。 

买“肉桂”检测却是“水仙”

2020年5月,戴先生和戚女士就戴先生购买武夷岩茶事宜初步达成了合作意向。戴先生分两次共计向戚女士微信转款6万元。同年6月,双方达成基本意向,即合作做武夷岩茶“肉桂”。

在聊天沟通中,戴先生表示其要做的是高端定位,面向的是特定人群,要求戚女士所提供的茶样须具备特级的品质及相应的等级检验报告、农残检测报告,制茶师以及相应的介绍资料,要求生产商具有地理保护标志等。

很快,戚女士提供了一份受检单位为武夷山XX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还提供了制茶师信息。可是,戴先生仔细一看,戚女士提供报告的样品名称为武夷岩茶“水仙”,检验结论为“一级水仙”的检验报告,而并非事先约定的“肉桂”。

戴先生当即对此提出异议,表示不符合其所需要的肉桂品种和特级品质。

说好的“退款”却返悔了

2020年7月1日,戴先生向戚女士表示,“茶的两份报告是标配”,同时发送了所需茶样的具体要求:

“1、品名:武夷山岩茶-肉桂,生产商:武夷山XX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武夷山市XX村XX号(我们要实地查看);2、质量品质等级:特级(需要有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特级检验报告);3、武夷山岩茶-肉桂茶青产地:明确的产地(我们要实地查看);4、武夷山岩茶-肉桂制茶师:陈XX(我们要走访沟通)”。

看到戴先生对生产企业的成立时间、制茶师、品种、等级均提出异议,戚女士表示:“我把钱退给你吧,可能你觉得我们是小作坊达不到你的要求,没关系的,给我一个卡号”。

谁知等到2021年1月15日,本来“爽快”的戚女士却突然反悔了:“你这个营业款是给我们公司的,公司没有任何理由要来赔你这个钱的,只能我个人来赔给你。”

之后,两人几经交涉未果,戴先生遂将戚女士和她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茶叶公司诉至上海金山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退款60000元。

法庭上,两被告辩称,戴先生要买特级品质的茶叶,戚女士和茶叶公司可以提供给戴先生,但是等级检测需要戴先生自己去做,费用由其自己出。

戚女士认为钱是公司的,公司还有其他股东,所以愿意个人赔付戴先生钱,但是现在没有钱。

戚女士还称,因为自己与戴先生是车友关系,但是戴先生在车友群诋毁被自己,使自己在车友群里卖不出茶叶,就不愿意付钱给戴先生了。

法院:支持全额退款诉请

法院查明,茶叶公司是由戚女士和其个人独资企业上海某商务咨询工作室在2019年11月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3月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戚女士。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无书面合同,但根据双方的当庭陈述及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看出,原告向被告购买茶样,原告支付的系茶样预付款,双方经过沟通,基本达成先行合作肉桂的一致意见,原告需要的是“特级肉桂”,且须有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等级检验报告,有相应的制茶师及其个人介绍,提供武夷岩茶地理保护标志等,而戚女士则表示特级品质的肉桂茶样是可以提供的,但是相应的等级报告、农残鉴定报告等,均须原告戴先生自行去做,而不是由被告提供,双方经多次沟通,并未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被告表示同意退款。在后续沟通中,戚女士又表示钱款已转入公司,公司还有其他股东,公司无法退款。诉讼中,戚女士又以原告在群里诋毁被告、茶已经做出来了、公司经济困难等理由不同意退款。

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订购茶叶,并将预付款转账给戚女士,因茶叶公司和戚女士不能根据原告的需求提供符合相应条件的茶样,戚女士也屡次表示同意退款。作为茶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投资人,戚女士认为钱款已经转入公司退不出来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上海金山法院判决被告茶叶公司和戚女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戴先生6万元。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姚沁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