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获悉,8月8日,国家广电总局起草并发布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34 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34 号令”)是从 2004 年 8 月 20 日起生效实施,但随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的快速发展,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工作也出现了新的变化,有必要对 34 号令予以修改。
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4个方面:
①完善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范围规定。在管理对象方面,按照“网上网下一个标准、一体管理”的要求,明确将网络剧片等网络视听节目纳入管理范畴
②完善节目制作经营行为规范。包括对于行业组织及从业主体提出了自律要求,完善节目禁载内容,增加有关片酬管理规定,禁止开展收视率点击率等方面的虚假宣传等。
③在行政许可设定方面,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进行了优化,包括委托实施相关行政许可、取消逐级审核环节、合并电视剧片制作许可、进一步明确许可条件、简化申报材料等。
④完善对节目制作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理。在监督管理方面,明确了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管理职责和有关机构、 个人的配合义务,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在法律责任方面,明确了对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吴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