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一男子驾车将一名公交车司机顶行数百米且实施殴打,驾车逃逸被抓后又妄图以“精神病”逃避法律责任。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并综合相关证人证言及犯罪嫌疑人供述,结果是“作案阶段及目前无精神病”。目前,该男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21年12月9日9时许,在上海市松江区某路口,一辆直行的公交车被一辆转弯的私家越野车堵住,双方僵持不下。私家车主范某出言不逊,并将前来理论的公交车司机驾车顶行数百米,后又下车对其一通拳打脚踢,致使公交车司机轻微伤,范某殴打完后驾车逃逸。
当日10时20分许,警方在范某所在小区楼下将其抓获。到案后范某谎称有人在追踪他,故意表现出异常行为。但综合现场证人证言、行车记录仪监控录像、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伤势鉴定意见书等等证据,警方怀疑范某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假装精神病发作。
经过思想教育,在大量的事实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范某才供述,自己之前曾先后受过行政及刑事处罚,便上网自学了点法律,一知半解的他自认为装精神病就不会受到处罚,所以才编造了“精神病”发作的闹剧。犯罪嫌疑人家属证实其逃逸后曾明确表示过是装精神病,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也证实“范某作案阶段及目前无精神病”。检察官在讯问过程中,范某详细供述作案过程及到案后假装精神病发展的原因,并明确表示其在作案时未出现幻觉、幻想等,明确自己的行为。日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诉讼。
检察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只有在完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犯罪,才能免于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此可以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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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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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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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如果一个人虽然患有精神病,但是如果是在间歇期间,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那也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佟继萍 李翔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