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司机租车和汽车服务公司签了三个月的租车合同,可突发疫情,市民出行减少,难以完成平台保底任务,用车仅三天便无奈交还车辆。租车公司称根据合同约定,服务费和保证金均不退还。司机不服,诉至上海崇明法院。他能拿回服务费吗?

包某某于今年3月14日与上海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了一辆汽车用于开展网约车服务,合同约定了三个月租赁期,从3月14日至6月13日。
签订合同后,包某某一次性向汽车服务公司支付了5000元,其中包含服务费2000元和风险保证金3000元。
车一到手,包某某就赶紧注册成为网约车平台的司机,开始接单跑单,但没想到,受到疫情影响,市民的出行需求有所下降,网约车订单量也相应减少,包某某始终无法完成网约车平台的保底任务,辛苦一天的收入甚至抵不上车辆租金。
眼见彼时疫情形势日趋紧张,为了及时止损,包某某于3月17日将车辆交还给了汽车服务公司。
根据双方之前签订的租赁合同,汽车服务公司概不退还服务费,若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风险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包某某觉得租赁合同的上述约定对自己不公平,与汽车服务公司商讨无果后,诉至法院。
上海崇明法院受理案件后,迅速将该案件纳入涉疫情案件“绿色通道”,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汽车服务公司返还包某某3500元的调解方案,并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通常而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后,均应根据约定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一方违约,则另一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不利后果。然而本案中,包某某未按约定期限持续租赁某汽车服务公司的汽车,是受到了突发疫情的影响,且鉴于包某某用车仅三天时间,实际产生的服务费用等也很有限,其诉求确实情有可原。本案中,包某某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如常开展网约车服务,汽车服务公司的日常经营亦受到了疫情的不利影响,双方能在法官的主持下就案涉争议达成调解,体现了互商互谅、共担风险的精神。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姚沁艺 王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