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运冰毒通过车窗抛物交付,主犯获刑15年

毒贩们自认为“计划周密”,亲自送货到沪,并通过车窗抛物的方式交付,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第35个“6·26”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2022年6月2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对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作出终审判决,其中一名主犯获刑15年。

千里迢迢求购毒品

2021年7月3日,四川成都的一家宾馆内,从上海远道而来的求购者阿明见到了叶某。此前,阿明通过网络与廖某结识,得知廖某的“大哥”叶某手中有货,阿明连忙请其牵线搭桥。

“我要100克。”阿明向叶某表明来意。

“货绝对没问题,但是最近查得紧,快递不安全,我们亲自送货过来,需要加2万元运输费。”叶某说。

一番商议之后,阿明决定以6万元的价格向叶某购买100克冰毒,其中包含2万元运输费。次日,阿明将4万元定金打到了廖某的账户上。收到定金后,叶某也开始找上家筹货。

2021年7月11日,廖某根据事先与叶某的共谋,携带100克冰毒,准备驾车来沪交付。

长途运输抛物交付

考虑到路途遥远,廖某出发前叫上了朋友蒋某同行。当车辆行驶到与阿明约定的地点附近时,廖某看到了停在路边的车。蒋某按照之前的计划将装毒品的盒子丢了出去。廖某从后视镜中看到,有人下车将盒子捡了起来。二人未做任何停留,当天便驾车返回了成都。事成之后,阿明将剩余的2万元购毒款打给了廖某。廖某则按照叶某指示,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叶某共4.4万元。此外,廖某还先后向蒋某转账700元。

这次交易非常顺利,叶某向阿明表示,今后如有需要可以再找他。7月底,阿明再次向叶某提出购买冰毒400克,并将11万元定金转入廖某的账户。

收到定金,叶某将钱交给上家购买冰毒,未料上家迟迟没有交货,也不肯返还钱款。最终,因叶某未能找到毒品货源,导致此次交易未能完成。

法网恢恢终获刑

叶某没有料到的是,其实第一次的交易已经被警方发现了。2021年8月,叶某、廖某、蒋某相继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廖某、蒋某都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叶某始终拒不认罪,辩称对交易过程完全不知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廖某向他人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97.05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蒋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97.05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叶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并安排廖某等人运输毒品的事实不仅有购毒人员的证言和廖某的供述直接证实,且有蒋某的供述和钱款转账记录加以佐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叶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廖某、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叶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对被告人廖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3万元;对被告人蒋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万元。

一审宣判后,叶某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上诉。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叶某实施毒品犯罪的事实不仅有同案被告人廖某、蒋某的指证,还有相关证人的证言、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原判决根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罪态度等,所作的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叶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上海二中院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张益维 翟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