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胖子”减肥药中含安非拉酮,持续食用会吸毒成瘾

张某某网上销售“蓝胖子”减肥药,明知药中含有的国家管制一类精神药品安非拉酮是毒品,仍向多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今年4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20年9月至12月期间,张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他人国外购进的“TR”(俗称“蓝胖子”)减肥药广告,并通过APP聊天、收款方式向多人售卖上述减肥药。经鉴定,其售卖的蓝胖子减肥药中检出国家一类管制精神药品安非拉酮成分。

经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4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因此,受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兼具“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被滥用即成为毒品。

本案被告人所卖减肥药中含有的安非拉酮成分即是受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其被被告人当作减肥药肆意售卖,即成为了一种新型毒品。相较于传统毒品而言,此类毒品伪装成食品、饮品、药品、保健品,对于普通的社会公众来讲更具有隐蔽性和迷惑性。

就本案来说,被告人将上述毒品当作减肥药售卖,使得普通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知不觉吸食了毒品。如持续使用极易产生依赖性和瘾癖,成为吸毒成瘾人员。此种极具隐蔽性和迷惑性的新型毒品对普通社会公众来说危害性巨大。我国对于涉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新型毒品犯罪案件一直从严依法打击,以构建严密的禁毒防控体系,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佟继萍 孙钰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