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证监会宣布,指导沪深交易所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正式推出科技创新公司债,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对科技创新企业的融资服务能力。
科技创新债旨在加强债券市场对科技创新领域的精准支持和资金直达,主要服务于科创企业类、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等四类发行人,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领域的融资需求。沪深交易所将在审核流程、资金用途等方面提供配套支持,也对科技创新专项信息披露作出针对性安排,要求中介机构切实履行核查责任。
前期沪深交易所已开展科技创新债试点,中国诚通、国新控股、小米通讯、TCL科技、中关村发展、深创投等企业共发行31只产品、融资253亿元,资金主要投向集成电路、人工智能、高端制造等前沿领域。

当晚,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简称《科创债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科创债,是指由科技创新领域相关企业发行,或者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创新领域发展的公司债券。发行人相关业务、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国家科技创新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文件要求,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细分领域及引领产业转型升级领域的科技创新发展。
《科创债指引》主要有四方面的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发债主体范围,支持科创企业类、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四类发行人,涵盖了从孵化类“播种”、到中小科创类以及亟需产业升级的大型成熟企业;
二是明确支持方式,可通过研发投入、项目建设、并购、运营及权益出资等多种方式投向科创领域,支持核心科创企业融资反哺产业链上下游,并允许用于置换前期投资。
发行人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对发行前十二个月内的科技创新投资支出进行置换,鼓励将回收资金用于新的科技创新投资,形成投资循环。
据悉,科创债是目前唯一可置换十二个月内投资的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灵活性大大提高。
三是明确信息披露及核查规范,对不同类型主体及不同募集资金用途,分别提出详细的信息披露及中介机构核查要求,并对持续信息披露作出具体安排;
四是明确配套支持措施,包括对优质、成熟科创发行人给予统一申报、提前申报等优化安排,鼓励发行人创新发行条款和募集资金用途,放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特有职能企业等非公开发行科创债的财报期限等。
成立时间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但在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的发行人,可以非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
当晚,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也发布通知,将科创类融资产品工具箱升级为科创票据。科创票据是指科技创新企业发行或募集资金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的债务融资工具,即科创主体类和科创用途类科创票据。其中科技创新企业需具有相应科技创新称号,用途类科创票据要求募集资金中50%以上用于支持科技创新发展。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曹西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