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KTV遇疫情无法经营,法院为何认定经营者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日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判决了一起涉疫情的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认定疫情的导致KTV无法经营属于不可抗力,承包经营者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已发生的损失需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合理分担。

刚承包KTV就因疫情无法经营 

2019年11月底,Q娱乐公司(甲方,发包方)与高某(乙方,承包方)签订《经营权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位于上海宝山区某处KTV场所承包给乙方经营,承包期限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乙方需支付每月承包费5万元(不含房租),每月物业费4000元;前六个月免房租,从2020年6月1日起乙方还需每月支付房租2万元;乙方如发生违约,需另赔偿甲方违约金5万元,如果乙方在前六个月违约,则还需将前半年的房租12万元付清等等。

合同签订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下旬,被告正常履行。但2020年1月下旬,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上海所有KTV行业停业,直至2020年5月仍无法经营。

2020年5月21日,高某向Q娱乐公司签字出具《合同解除通知》(高某称是双方谈好了,Q娱乐公司打印该通知交高某签字),主要内容为高某通知Q娱乐公司解除《经营权承包合同》,Q娱乐公司可将该KTV转让给他人经营,并将房屋出租给他人等等。

2020年2月至5月的承包费、1月至5月的物业费,高某均未支付。

起诉经营者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约时隔一年半后,Q娱乐公司向上海宝山法院起诉高某,认为高某解除承包经营合同系违约行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2月至5月期间的承包费20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1月至5月的物业费2万元;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21日的房屋租金11.4万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

被告高某辩称,承包经营合同系因疫情原因无法经营而只能解除,被告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也不应承担无法经营期间的承包费和物业费。至于房租双方已约定前六个月是免租的,被告在不到六个月时已解除合同,故无需支付房租。其实,2020年5月原告同意被告不再承包经营也无需支付其他费用,但后来原告与被告发生其他经济纠纷,原告为了报复才在时过一年半后又提起本案诉讼。

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请。

法院:系不可抗力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宝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被告系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解除合同。

本案原、被告签订的《经营权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但合同签订后约两个月,全国发生疫情。而经营KTV系直接受到疫情较长时间冲击的行业,在2020年1月底至5月期间根据当时上海的防疫政策无法开业,此属于不可抗力情形,本案应适用不可抗力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原则来处理。本案被告于2020年5月21日出具了《合同解除通知》,虽从该通知的文义看系被告单方解除合同,但原告在此后一年半才提起本案诉讼,可见当时原告对解除合同也是同意的。但当时双方并未就解除合同后已产生的损失分担问题达成一致,故原告仍可就承包合同被解除后相关损失的承担提起本案诉讼。

其次,被告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本案被告系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合同,故被告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就原告诉请被告赔偿违约金5万元,法院不予支持。就原告起诉的房屋租金,双方约定租金应从2020年6月1日才起算,前六个月免租;虽然合同还约定如果被告是在2020年6月1日之前违约则需将前半年的房租12万元付清,但该约定在性质上属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而本案被告解除合同系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依法可不承担违约责任。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房租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对已发生的承包费和物业费损失,双方应合理分担。虽然被告因不可抗力无法经营KTV,但在2020年5月21日前被告并未移交KTV场所,此间产生的承包费、物业费均系已发生的损失应由双方合理分担为宜。法院酌情判令被告承担该日之前的一部分承包费和物业费。

综上,上海宝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高某支付原告Q娱乐公司一部分的承包费、物业费;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租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文中公司、人物为化名)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姚沁艺 徐子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