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癞蛤蟆”做“熏拉丝”原料,夫妻二人犯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保护野生动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事关人类的生存发展。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加大惩治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经营、交易、运输非珍贵、濒危的其他野生动物犯罪的力度。

然而有些人为了满足自己的私利或口腹之欲,不惜铤而走险,付出惨痛代价。

近日,金山法院审结了一起为食用“野味”而非法买卖、宰杀中华大蟾蜍的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案件,被告人鲁某、孙某分别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抓癞蛤蟆当“熏拉丝”原料

鲁某和宋某(另案处理)系夫妻关系。长期以来,鲁某帮助宋某销售中华大蟾蜍(俗称“癞蛤蟆”),作为制作“熏拉丝”的主要原料。2021年4月,孙某在鲁某的安排下到浙江省嘉善市帮助宋某宰杀、加工中华大蟾蜍约300只,报酬由鲁某支付。同月,孙某通过鲁某向宋某三次共购买100余只中华大蟾蜍用于食用,货款由鲁某收取。

鲁某于2021年5月26日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其冷库内查获中华大蟾蜍28只、头部1219只、皮肤17.35千克,均为野生。次日,孙某被抓获归案。鲁某、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野生动物是重要的生态资源

金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大蟾蜍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经对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被告人鲁某、孙某属于明知或应知的主观心理状态。被告人鲁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帮助他人以食用为目的非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被告人孙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并帮助他人以食用为目的非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鲁某、孙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孙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最终金山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非法捕捞、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这些都释放出强烈的保护野生动物、防止滥食引发公共卫生风险的法治信号。

野生动物,不仅是一种自然资源,更是重要的生态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预防和控制疾病传播具有重要意义。未经安全检疫的野生动物可能会携带对人体有害的病原体,滥食后可能会感染病毒病菌。

法官提醒大家,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环境,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姚沁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