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身境外的“荐股”骗子遥控境内“引流”团伙,44名涉案人里甚至还有学生

2月18日,虹口区检察院召开“打击电信网络犯罪 全民反诈进行时”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打击电信网络犯罪工作情况,发布涉电信网络诈骗及上下游案件典型案例。记者在会上获悉,自2020年10月全国开展“断卡行动”以来,虹口区检察院受理涉电信网络犯罪案件明显增加,在案件数及人数上,2021年比2020年分别上升了58.7%和50.4%。

记者了解到,“共同犯罪比例高,上下游犯罪交织,形成黑灰产业链。”是近两年来涉电信网络犯罪案件的特点之一。犯罪分子为降低风险,将实施一个完整犯罪的过程进行精细化拆分,形成模块化、链条化的产业链,不同模块的存在又让犯罪分子能在短时间内转变战线,使得电信网络犯罪的手法不停翻新。

骗子藏身境外遥控境内“引流”团伙

当前,不少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自己藏身境外,在境内以兼职等为名招募“引流”团伙,以荐股、投资咨询等名义吸引被害人,再由境外人员对被害人实施诈骗。诈骗团伙在境外远程遥控境内“引流”团伙,一旦案发,就立即将上述“引流”团伙成员率先抛弃,使其最先被司法机关抓获。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间,被告人杨某甲先后在四川省成都市租赁多处场地作为办公地点,招募被告人周某某等4人担任组长,通过网络雇佣被告人杨某丙、在校学生邵某某等20余人担任业务员,组建一号引流团伙,为从事股票投资类电信网络诈骗的人员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的通讯群组共计30余个。

期间,杨某甲先通过网络购买有股票投资经验的客户手机号码,从上家“李某某”等人处获得电话话术单和微信群二维码,再将上述信息提供给业务员;业务员根据杨某甲提供的上述信息,冒充证券公司客服人员拨打客户电话并添加微信,将客户拉入微信群并向推荐客户添加群内“助理”微信;当入群客户人数达到上家要求后,杨某甲即要求业务员退群并将微信群出售给上家,再根据业务员每日成功拉入微信群的人数发放提成。经查,8名被害人被拉入上述群组后被群内“助理”等以投资股票为名骗取钱款500余万元,杨某甲非法获利12余万元,小组长非法获利18888元,业务员非法获利1000余元至3000余元不等。

其中,被告人杨某丙自被告人杨某甲处离职后,又至被告人张某某处继续从事吸粉引流工作。经查,2020年11月起,张某某亦采取上述方式组建二号引流团伙,招募小组长、业务员20余人,为从事股票投资类电信网络诈骗的人员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的通讯群组共计20余个,致5名被害人被拉入微信群组后被他人以“荐股”投资为名骗取钱款90余万元。张某某非法获利20余万元,小组长非法获利8000至20000余元不等,业务员非法获利1000余元至20000余元不等。

2021年10月,虹口区检察院对杨某甲、张某某两个电信诈骗“引流”团伙共43人以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提起公诉,最终,杨某甲等43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六个月不等;对于邵某某,考虑到其系在校学生,涉案时间短、主观恶性小且认罪认罚,通过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后,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说法: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前端“引流”团伙被一举捣毁的案例。涉案的44名被告人,在犯罪中获利并不是最多的,但却是最先被抓获的,其中多为刚踏入社会的年轻人,甚至还有在校的学生。这类人群由于社会经验少,在找工作或者兼职的过程中,未仔细甄别,往往先是误入“引流”团伙,后又在高利的诱惑下,即便发现了团伙正在进行电信网络诈骗,但是基于侥幸心理,也为了赚取高额提成,仍继续为犯罪团伙工作,泥足深陷最终锒铛入狱。

 

好心提供银行卡却成为“帮凶”

当前,非法出售、出租银行卡、电话卡问题突出,不少犯罪分子将收购的“两卡”作为犯罪工具,用于骗取被害人资金或转移赃款,掩盖犯罪事实,逃避司法机关追查。

2021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季某某经林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得知可以通过出售银行卡赚钱,随即联系并拉拢朋友李某某向他人收购银行卡后出售,从中赚取好处费。

李某某在高额回报的驱使下,向好友黄某某收购银行卡,在李某某的多次鼓动下,黄某某碍于情面向其提供了自己的4张银行卡。后李某某将上述银行卡连同自己名下的3张银行卡一并出售给季某某并收取好处费。季某某随即安排女友朱某某将上述7张银行卡及朱某某自己名下的4张银行卡及其密码和绑定的手机号一并提供给林某某。至此,上述人员形成了一条对外贩卖、介绍买卖、收购银行卡、提供帮助等多环节的犯罪链条。

2021年5月20日,被害人潘某某因被他人冒充公检法而电信诈骗共计968万元,其中5万元系转入被告人黄某某银行卡内。经查,涉案的11张银行卡内的资金流水共计高达1千余万元。

最终,被告人季某某、朱某某等4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七个月不等。其中,黄某某作为最底层的“卡农”,涉案程度最低,且系初犯、偶犯,其在审查逮捕阶段就积极退赔了其卡内的全部赃款及违法所得,并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适用缓刑,其余三人均被判处实刑。

检察官说法: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提供“两卡”的犯罪动机不外乎三点——“为财、为义、为情”。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切莫贪图小利向他人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因为一旦成为犯罪的“帮凶”,最后换来的就不是钱,而是牢狱之灾了。

帮忙隐瞒钱款来源被判有期徒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本质区别是,后者只是单纯的提供银行卡的行为,但前者还存在帮助转账行为。虹口区检察院受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不仅将银行卡、手机号码及密码有偿提供给上游犯罪分子,还轮流帮助上游转账即帮助将钱款从银行卡转入微信零钱通等介质后再予以转出去,以这种方式来隐瞒钱款的来源,以转账方式将非法钱款慢慢转变为合法。

2021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卿某某明知上游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向他人提供其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同时该卿某某还介绍王某某和刘某某共计为上游犯罪提供银行卡6张、手机号码及密码等,并且三人先后在上游被告人开设的酒店内、驾驶的小轿车内,通过刷脸、微信转账等方式帮助他人转移赃款并从中获取好处费,导致多名被害人被骗金额达十余万元。

2021年7月,三名被告人先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11日对上述三名被告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请虹口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承办人经过审查后发现本案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故改变罪名对3名被告人批准逮捕,后成功起诉至法院。最终,卿某某、刘某某、尹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年和七个月不等的刑期。

检察官说法: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屡禁不止,不少社会人员和在校学生被蛊惑利用,向不法分子提供个人手机卡、银行卡(简称“两卡”),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工具人”。也可能像本案的被告人一样,为赚取更多利益的同时,额外提供刷脸转账等服务一下子升格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被告人,更有甚者会沦为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同案犯。我们一定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切莫为了蝇头小利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和犯罪活动的帮凶。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姚沁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