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出生的一儿一女竟然都不是自己亲生的,能申请多少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时登记在一家三口名下的房产,应该怎样分配计算?
可以用照片、视频主张另一半家暴吗?
在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王旭律师团队公布的“2021年度上海市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收入了一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离婚纠纷和相关判决,从中也可以看出离婚诉讼的复杂性,以及更为复杂的生活本身。
虽然法律规定判决离婚的唯一原因是感情破裂,但从近几年王旭律师团队所做“报告”中不难看出,现实远非一句简单的“感情破裂”就能解决所有问题。除去子女、财产外,单纯讨论“是否判决解除婚姻关系”这一点,就存在多种情况。
Q 配偶与他人有不恰当关系,可以要求赔偿吗?
A 个别不恰当的关系不等于过错,可能会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相关判决】虽被告否认有婚外情行为,但根据原告提供的照片、微信群截图等证据材料,可以认定被告与他人存在不恰当的关系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本院对此予以严肃批评。
但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Q 配偶与他人生了孩子,能否主张赔偿?
A 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属于重大过错,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相关判决】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共同维护已建立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告婚后生育的女儿经鉴定与被告不存在亲子关系,后原告在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生育儿子。
原告缺乏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视生儿育女如儿戏,对婚姻关系的破裂负有重大过错。根据本案情况,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本院结合原告的过错程度,酌情支持40,000元。
Q 只有照片视频,能主张对方家暴吗?
A 认定家暴光靠照片视频不够,还要有报警记录、验伤报告等进行佐证。
【相关判决】关于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因夫妻一方存在重婚、实施家庭暴力等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就过错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本案中,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殴打原告,上海市公安局**分局因此出具家暴告诫书,被告的家暴行为确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现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尚属合理,本院予以认可。
Q 保证书、承诺书究竟有没有用?
A 为证明婚内过错(比如赌博等)的承诺书,是有机会被采纳的。
【相关判决】原告主张的离婚赔偿,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确存在赌博的过错行为,该行为系为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结合并无在案证据显示原告存在过错,现原告作为非过错方要求被告就此过错行为向其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的具体金额,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为 10,000 元。
Q 被告未出庭,可以离婚吗?
A 可判决离婚,但不处理财产。
【相关判决】2020年,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经调解后撤回起诉。原告认为前案撤诉之后双方感情并未弥合,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其离婚意愿坚定,被告亦未参加庭审试图挽回婚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就夫妻财产分配,因被告未到庭,原告也认为部分财产涉及案外人利益,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故对此双方可另行主张。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应诉答辩,应视为放弃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抗辩的权利,相应后果由其自负。
Q 离婚会影响户口吗?
A 户口不处理。
【相关判决】关于被告所持的要求原告迁出户口的辩称意见,因户口非法院处理范围,故本案亦不予处理。
Q 限制人身关系的约定,真的有效吗?
A 存在有效的可能。
【相关判决】关于昆山市XXX房屋中原告1%产权的问题。现已查明,上述房屋系被告婚前财产,双方结婚登记后变更产权份额,即其中1%的产权归原告所有。但双方签订了《房产约定协议书》,约定“如感情破裂结婚登记变更,乙方将不再享有该房屋1%的所有权。”本院认为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故上述房屋产权仍全部归被告所有,原告应配合被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Q 假结婚有没有效力?
A 只有假感情,没有假婚姻。假结婚有风险,别一不小心成了担保人。
【相关判决】婚姻关系的缔结应以男女双方存在感情为基础和前提,并且应当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原告出于购房目的与被告办理假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利用原告购房心切积极协助原告以达到向原告借款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双方均非出于感情登记结婚,登记结婚也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现原、被告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本院予以准许。
庭审中,被告同意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但提出要求涤除其所涉相关贷款中的担保。对此,一方面,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被告有为原告贷款提供担保的证据;另一方面,即使被告所述属实,因涉及第三人的权利,本案不作处理。
Q 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能不能分?
A 家庭共同财产中孩子的份额有机会争取为三分之一。
【相关判决】就涉案两套房屋及涉案车辆分割,本院认定如下:首先,A路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及双方之女刘某三人名下,应属于三人家庭共同财产。至于三人各自所占的份额,原、被告虽对贡献大小有争议,但双方陈述中均确认三人就B路房屋均享有部分动拆迁利益,故可以认定原、被告及刘某对A路房屋的取得均有出资贡献。
而被告主张A路房屋的购房款除原、被告及女儿三人分得的动拆迁补偿款外,大部分来源于其父母对其个人赠与,进而主张其贡献较大,应占较多产权份额。被告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但本案审理中被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的该项主张,本院难以认定。
即便A路房屋的购房款中有部分来源于被告父母的赠与,该项赠与发生因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A路房屋又登记在原、被告及双方之女三人名下,在被告未举证证明赠与对象系其个人的情况下,也理应认定为系对原、被告及双方之女三人的赠与,故原、被告及双方之女对A路房屋的出资贡献大小无明显区分。由此,原告主张原、被告及女儿各占该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具有相应依据,本院予以认定。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孙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