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剧本杀作为一种新兴的线下娱乐方式,因其良好的社交体验和新颖的游戏环节,受到众多年轻消费者的青睐。在激烈竞争下,剧本杀商家门为拓展市场空间,大多热衷于借鉴影视、游戏及综艺周边元素,借此打造“爆款IP”,这一行为也容易引发相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近日,普陀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剧本杀”诉前行为保全纠纷。该起诉前行为保全纠纷的申请人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快乐阳光公司)系第14919320号、第19547871号商标权利人,《明星大侦探》系列综艺节目著作权人以及“芒果tv”的运营机构。
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在“芒果探案馆”线上、线下剧本杀服务的招商、经营、推广宣传活动中,未经许可大量使用与申请人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芒果探案馆”、“明星大侦探”等标识和字样。
此外,在其微信公众号、搜狐号、视频号等线上宣传渠道及招商加盟资料中,声称其门店为“芒果TV战略合作品牌”,提供的剧本杀系 “综艺正版授权独家剧本”、“明星大侦探真人版”等。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涉嫌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经警告后仍继续扩大其招商加盟规模,短期内已出现大量侵权店铺,如不制止,将导致申请人的剧本杀业务市场份额和用户流量被不当抢占,及业务核心竞争优势受到重创。据此,申请人提出行为保全申请。
被申请人辩称,“芒果探案馆”标识与涉案商标存在显著区别,且内容及服务渠道、受众不相同亦不近似,不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被申请人曾参与“明星大侦探”剧本项目的创作及场景搭建工作,与申请人有过业务合作,其宣传内容均是基于双方合作实际情况,不构成虚假宣传。
如保全成立,将会造成被申请人多家线下门店的市场运营混乱,故请求驳回保全申请。
普陀法院认为:首先,申请人制作并通过“芒果TV”独播的《明星大侦探》系列节目时间跨度较长,涉案商标的认知度及辨识度较高,考虑到提供的剧本杀服务与涉案商标在服务内容、对象等方面近似,且初步证据显示,相关公众已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具有商标侵权的可能性。针对申请人主张的虚假宣传行为,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参与的合作项目与其运营的剧本杀存在一定区别,考虑到被申请人的相关标识与涉案商标的近似程度,其宣传行为易使且已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 “芒果探案馆”品牌来自“芒果TV”平台或与《明星大侦探》节目存在合作或授权关系,存在虚假宣传的可能性。
其次,结合现有证据,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的品牌及在先注册商标,对继续使用“芒果”、“明星大侦探”标识存在风险预期,却依然通过不当宣传持续扩张其招商加盟的规模。若不立即制止,可能会导致更大范围的侵权及混淆误认,并可能对申请人“明星大侦探”线下剧本杀业务用户培养及市场开发造成损害,故有诉前保全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最后,申请人申请采取的行为保全措施仅限于门店的相关标识及线上宣传行为,系为防止对涉案商标及“芒果TV”平台继续带来损害所采取的合理措施,可以帮助消费者识别剧本杀的服务来源,并对被申请人相关加盟商及合作方的有序经营起到积极引导作用。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王萌 张益维 曹思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