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版,对2019年1月出台的全国首个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进行全面升级。
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是指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选定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其他平行案件。三年来,上海金融法院在实践中首创“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示范判决+集约化审理+自动履行”双链条纠纷化解机制,引入第三方损失核定、专家辅助人及专家陪审等三项专业支持机制,建立“中小投资者保护智慧舱”“交易数据在线交换系统”“案件智能辅助系统”等多个信息化系统,在推动案件快速分流、助力审判专业化、便利投资者诉讼方面形成了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共妥善化解证券纠纷10723件,平行案件平均审理时长缩短至17.71天,中小投资者获赔金额达6.73亿元,审判质效显著提升,诉讼成本大幅降低,取得了良好的改革示范效果。
随着《证券法》《民事诉讼法》修改及一系列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为更好地适应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新形势、新需求,让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发挥更大活力、更大效能,上海金融法院在提炼总结《规定》实施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解决《规定》1.0版中章节体系需进一步优化、平行案件审理程序需进一步简化、专业支持机制需进一步强化等实际问题,对《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使示范判决机制的体系更加全面、程序更加简化、规定更加细化。
修订后的《示范判决机制规定》共十章八十一条,新增平行案件的审理、诉讼保全与案件执行、机制保障三个章节,增加三十三条,修改二十八条。修订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平行案件的审理。试行规定着重于示范案件的审理,此次修订更加注重平行案件的审理,专设平行案件一章,对平行案件的审理原则、损失核定、庭审方式、裁判文书等作出全面规定。二是诉讼保全与案件执行。试行规定对示范案件和平行案件的诉讼保全与案件执行没有规定,此次修订增设一章,就群体性证券纠纷案件诉讼保全与执行的一些特殊规则和创新探索予以明确,补齐示范判决机制的重要一环。三是机制保障体系建设。示范判决机制作用的发挥,不仅需要完备的示范判决机制自身规则,还依赖于一系列配套合作机制的保障。本次修订专设一章,系统集成了信息共享、交易数据对接、多元解纷、民事赔偿优先及风险防范等保障机制并予以深化完善,形成协同配合、相互促进的合力。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表示:“示范判决机制作为证券案件审判机制的创新实践,与代表人诉讼、支持诉讼、公益诉讼等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体系。上海金融法院将不断优化示范判决机制等各项创新举措,提高司法效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良好生态全面形成。”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张益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