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称客户中奖可抵车款,承诺的1万元奖金却不给了

得益于愈发深入人心的反诈宣传,许多人在收到“恭喜您中奖了”这种陌生电话时总会警惕。但如果是真正的“官方中奖信息”,你会相信吗?最近,杨先生就碰上了这么一家“不靠谱官方”。万万没想到4S店正式通知,写进购车合同的中奖也会“有诈”。1万元奖金拖着、催着,最后4S店干脆表示,不给了!无奈之下,杨先生将4S店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押金”1万元。

4S店称中奖1万元可抵车款

2020年4月底,杨先生去松江某汽车4S店看车,当时店内有个海报,杨先生就按照店内员工张某的指导扫码参加了活动。

5月初,杨先生突然接到4S店销售经理刘某的电话:“杨先生,您中奖啦,中了‘万元来找茬’市场活动的大奖呢,奖金1万元,可以抵扣车款,您快来买车吧!”

激动的杨先生赶紧去了4S店,店内员工张某告知杨先生,中奖的1万元可以直接抵扣车款,但奖金需要走1-2个月左右的流程,您需要先付1万元押金,走完流程后即可退还。

同时,销售经理刘某还给杨先生出示了一份微信聊天记录,里面有个自称厂家工作人员的用户称杨先生中奖1万元。

这下杨先生就确信其中奖了,赶紧签订了购车合同,并要求4S店在合同上备注“客户杨先生参与万元来找茬活动,待厂方返还后退还给客户”。

因总车价款为14万元,杨先生分两次支付,一笔13万元,一笔1万元,4S店分别开具了13万元车价款的发票及1万元的押金收据。

杨先生购车后,就一直在等待4s店退还该1万元,然而一年多以来,杨先生不知道跑了多少次4S店,向4S店工作人员发送多少条微信,每次杨先生催要钱款时,4S店都以还在走流程为由予以拒绝退还。

最后,连接待他的店员及经理都先后离职了,而承诺的1万元奖金仍然迟迟没有给到杨先生。杨先生这才察觉自己可能受骗了,故诉至法院。

4S店称无法核实是否中奖

原告杨先生认为,无论有无中奖,其支付的1万元款项系押金性质,其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购车合同已履行完毕,所以被告理应退还押金。

被告4S店则辩称,不同意退还1万元,原告参与的是厂家的活动,原、被告签订的购车合同中也备注了待厂家返还后退还该1万元,目前厂家并没有返还,退还条件未成就。

后4S店又称,原告是否中奖他们也不清楚,因原来的员工张某和销售经理刘某均已离职,在咨询厂家后,厂家也表示无法核实,所以原告可能没有中奖,那就更不应该退还这1万元。

法院:4s店理应退回押金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根据原、被告签订的购车合同、车辆发票和押金收据来看,原告支付的1万元款项系押金性质,虽未载明押金具体内容,且根据原、被告双方陈述,确有被告工作人员通知原告中奖的事实,原告中奖的1万元应通过原告先垫付1万元冲抵车款后再返还,在原告按约履行了购车合同的全部付款义务后,被告理应退还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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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押金的退还时间,被告抗辩合同备注了待厂家返还后退还,然而被告庭审中表示原告“可能”没有中奖,故该备注的返还条件实际上无法成就,被告以此为条件不予退还,显然有悖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在法院释明法律规定并主持调解后,被告4S店自愿将1万元款项返还原告杨先生,最终原告自愿撤诉。

法官表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本案中,被告4S店作为商家在向客户介绍各类优惠活动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亦不应故意告知虚假信息,但是被告却在未确定原告已中奖的情况下便通知原告其已中奖,促使其立即购车,事后又以厂家未返还奖金为由拖延退款,被告的行为违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诚信原则,故被告应当退还押金。

而作为消费者的杨先生,在收到汽车4S店打来的中奖电话时他并未通过官方渠道及时核实,或要求对方提供中奖凭证,在签订合同时也未审慎审查、注意退款条件及可能带来的隐患。

幸好,杨先生保留了押金收据、购车发票、微信聊天记录等对其有利的证据,才在这场“谈判”中保存了足够“筹码”,得以退还押金。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姚沁艺 余诗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