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车时明明交了定金,提车时却还是被告知缺货,迟迟无法履约的情况下,4S店建议做退款处理。消费者不满投诉至消保委,为何违约消费者要承担违约金,而4S店违约却只是定金一退了之?
近日,消费者徐女士投诉反映称,其于今年10月1日在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订了一辆斯柯达汽车,型号是2021款柯珞克1.4T自动旗舰版,并支付定金10000元。但到了10月下旬,却被告知该车型缺货,建议消费者作退款处理,消费者不满,要求合理赔偿。
静安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查明,消费者与4S店签订了购车合同,车合同上写明提车期限为45个工作日,之前消费者交付了10000元预付款。合同上违约责任写明:如消费者违约,则10000元预付款作为违约金归商家所有;商家违约,需要赔付消费实际损失。
静安区消保委认为,相关违约责任约定显失公平,消费者一旦违约,面临损失10000元,而商家的责任相对比较模糊,难以确定怎么赔付消费者实际损失,并且实际损失举证较难。
为何商家会做出这样的违约责任约定,消保委分析,按照定金规则,消费者违约,定金归商家;商家违约,则需两倍赔付消费者。对于商家而言,如无法按约定时间予以提车,两倍赔付损失较大。为了降低赔付风险,便将定金和违约金混淆制订出上述有利于商家的违约责任约定。因此,将合同中预收的10000元车款没有约定为定金,并且设立了不对等的违约责任条款。
针对此投诉,静安区消保委向商家提出两个处理方案:
(一) 退还预付款,并补偿消费者10000元;
(二) 和消费者协商,在不增加费用的前提下更换优于原型号的其他车型。
最终商家和消费者沟通后,一致同意更换2022款新车型。
消保委建议:警惕购车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据了解,各车企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往往都会推出第二年的新款车型,老款车型售完为止,之后便不再生产,所以部分消费者下单订购却无法按时提车。建议消费者订购该类车辆时,应在订单或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针对不公平格式条款、存在歧义的条款内容等,应提出质疑并要求协商修改或补充约定。同时建议,为防范购买车辆属长库龄车,最好在合同中明确库存期限或出厂日期等。
消保委同时建议各品牌汽车销售商,在对老车型打折促销的同时,要注意掌握厂家的车辆库存,在不确定是否缺货的前体下,销售人员应当依法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数量信息并明确提车期限、违约责任等,不能为冲年度销售业绩而追单,引发不必要的投诉损及企业诚信。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李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