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粉丝”对偶像崇拜的表达渠道相较过去更为多样、公开。借助互联网本身的外放性,粉丝在微博、朋友圈、豆瓣和贴吧等等社交平台,为自己的爱豆“打CALL”。但是,不理智的追星行为,也会带来相应的法律风险。
日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虹口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追星”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原、被告为了“捍卫”自己的偶像,在网络平台上从最初的维护自家、贬损对方偶像开始,逐渐上升到了粉丝之间的人身攻击和侮辱谩骂,最终引发侵权纠纷。
为维护偶像开启“唇枪舌战”
原告陈小姐称,自己系一位知名歌手的粉丝,而被告孙某是另一名歌手的粉丝。双方因互联网追星意见不合而导致矛盾冲突。
去年4月以来,随着“骂战”的不断升级,双方的大战矛头逐渐从“踩捧”彼此偶像,转向了粉丝间的人身攻击。孙某开始陆续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上发布对陈小姐一系列人格侮辱的话语,并配上陈小姐的照片;同时,孙某还转发陈小姐在网络平台的链接并配上类似的不当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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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姐认为孙某编造、虚构恶劣言辞诋毁自己,对其进行人身攻击,诋毁贬损其形象,已侵犯其名誉权,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诉讼前,陈小姐将孙某不当言论进行截图后,将相关证据提交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以公证文书的方式对相关证据予以固定。
法院:理性追星,不可随意诋毁他人
孙某在互联网上发表不当言论,并配有陈小姐的照片,或者转发陈小姐的相关网络链接,该行为使得看到相关言论或点击相关链接的网民可能对陈小姐产生错误认知进而影响其社会评价,故被告孙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陈小姐的的名誉权。
审理中,孙某承认陈小姐所举证的侵权事实,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本案经虹口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孙某在原网络平台上向原告陈小姐公开书面赔礼道歉,为期7天;
二、被告孙某支付原告陈小姐公证费、维权费等相关费用。
法官说法:当事人在维权过程中,应当注重保存证据。一般而言,经过公证的网页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由于网页信息更新快,时效性强,可通过公证等形式固定网页,保全证据。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姚沁艺 宋含泽 王佑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