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今天公布《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当事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期限为3年。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办法》被业内称为最严拖欠农民工工资处罚规定。
《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或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按照规定公开并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用人单位具有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内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正在刑事诉讼期间或者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申请提前移出的用人单位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由作出提前移出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撤销提前移出决定,恢复列入状态。列入的起止时间重新计算。
《办法》对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列入条件和期限、惩戒措施、信用修复和工作程序等作出规定。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谢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