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离职前和公司约定代缴社保费,法院:无效!

员工在孕期终止劳动合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未满足上海市生育补贴申领条件,无法领取生育补贴。员工产后是否能向公司主张生育津贴损失?

近日,上海青浦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离职员工领不到生育津贴,将老东家告上法院的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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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公司代缴社保却没缴

2019年10月14日,小郭入职某酒店,从事采购及后勤跟单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13日。

2020年2月29日,身怀六甲的小郭因个人原因向酒店提出辞职。

双方签订协议,内容为酒店将为小郭正常缴纳2020年4月至7月的社会保险费用,其中个人部分由小郭本人承担。

2020年7月,小郭产下一子,然后该月份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未缴费,未满足上海市生育补贴申领条件,因此无法领取生育补贴。小郭遂诉至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无法申领生育补贴的损失。

双方对簿公堂各执一词

原告小郭诉称,其于2019年12月怀孕,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居家办公至2020年2月29日。复工当日,原告觉得被告处厨房油烟严重、孕期不能胜任岗位职责,被告酒店有意让原告离职,双方签订社保代缴协议后,原告个人提出辞职。

原告已于2020年6月10日将协议约定月份的社会保险费用个人缴纳部分,共计2070元,通过微信全额支付给被告酒店的法定代表人。

被告与案外人社保代办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被告应于每月10日前确认账单并支付钱款。被告未按约如期支付社保费用,致使社保代办公司未及时为原告缴纳2020年7月社保费用费用,原告无法申领生育津贴。

被告酒店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因个人原因离职,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其离职后社保的义务。但当时考虑到其怀孕情况,出于人道主义,同意为原告缴纳2020年4月至7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被告确已收到原告支付的2070元,并于2020年7月17日将社保款项支付给了社保代办公司。被告向社保代办公司支付款项的日期并不固定,之前也未出现社保断缴情况,原告2020年7月社保未缴纳并非被告原因所致。

法院:代缴社保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为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应以劳动关系的存续为前提。案件中,原、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2月29日解除,双方达成的被告为原告缴纳2020年4月至7月社会保险费用的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申请享受生育津贴,必须与参加了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原告系非本市城镇户籍人员,且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关系,不具备本市城镇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津贴申领条件。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生育津贴损失,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姚沁艺 杨怡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