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拿房子谁还贷?夫妻离婚约定拿房一方还贷法院不支持:未经银行同意,不发生法律效力


上海的王先生与李女士于2016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为购房,王先生与A银行签订了《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王先生因购房需要向银行借款105万元。李女士也在上述合同落款处签字承诺,申明该合同项下债务为夫妻共同连带债务。2016年8月,王先生李女士办理了房屋登记,房屋产权人和抵押人均为夫妻二人。2020年5月两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金山某小区的房屋,离婚后归李女士所有,之后房贷均由李女士归还”。后,李女士因生活和工作变动无法按时归还后续房贷。2021年初,A银行诉至上海金山区法院。金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书系两人对离婚后的债务承担进行了内部约定,未经A银行同意,不发生法律效力。最终,法院判令王先生、李女士归还A银行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021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