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10月27日至28日举行。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档案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10月28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记者了解到,为了更好地发挥红色档案弘扬红色文化、传承红色基因的独特作用,《条例》首创“红色档案的保护利用”专章,并与本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相衔接。
针对红色档案保护利用提出明确要求
经验得以总结,规律得以认识,历史得以延续,各项事业得以发展……以上种种,都离不开档案。
2021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正式施行。而《条例》是新修订的《档案法》颁布施行以来,全国范围内第一部全面修订完成的关于档案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修订后的《条例》共设九章五十七条,分总则、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红色档案的保护利用、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新增的“红色档案的保护利用”专章,不仅明确了红色档案的概念和保护利用的基本要求,也强调要开展红色档案调查与认定,加强发掘、整理、研究工作,制定分级保护与抢救保护措施。专章还鼓励和支持利用红色档案开展主题教育活动,编辑出版红色档案史料,要求适时公布红色档案,推动红色档案保护利用的交流合作。
对接“一网通办”平台,提供线上档案查询利用服务
“一网通办”、城市数字化转型等工作的深入推进,对档案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此,《条例》对档案馆和单位的档案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明确了电子档案管理和移交要求;明确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对纳入“一网通办”平台的事项,在办理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档案实行“单套制”管理;四是加强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工作和数字档案馆(室)建设。
为了加强档案利用工作,《条例》还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档案开放及审核要求,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与“一网通办”平台对接,提供线上档案查询利用服务;二是明确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要求,维护档案利用和公布活动中相关主体的权利;三是明确档案原件保护要求,以及政府信息的送交与查阅规定;四是推动长三角档案利用服务合作,推进区域档案利用服务便利化。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何雅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