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上海市垃圾分类政策全面铺开落实,陆先生所住小区也设置了垃圾分类投放点。但陆先生的烦恼却随之而来,因为陆先生家住一楼,而投放点刚巧被选址在自家所属的14幢楼对面,严重影响其全家的正常生活。
无意间,陆先生翻阅当初与开发商签订的预售合同,发现小区内441号房屋的规划用途系生化垃圾处理站。故陆先生以物业公司违反规划用途,且气味污染、光照污染、噪音污染等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将物业公司诉至青浦法院。
陆先生诉称,2019年6月,物业公司在自家所属的14幢楼对面摆放了多只垃圾桶,用于放置居民生活垃圾,蚊蝇漫天、臭气冲天。小区现有规划已设置并建造了用于投放居民生活垃圾场所及设施,物业公司未按照规划用途设置垃圾桶,给其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诉请要求物业公司移除现有垃圾投放点,改设于441号房屋。
物业公司辩称,不同意陆先生的诉讼请求。441号房屋规划用途系生化垃圾处理站,即收集残余垃圾、分解有机物质,而非垃圾分类投放点。且441号房屋距离最近业主仅10米,房屋较小,投放垃圾不方便。经全体业主征询、投票,选定现有位置作为垃圾投放点。物业公司不是决策者,只是执行人,其主体不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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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判审理中,法院至现场勘查:现有垃圾投放点与14号楼最近业主距离25米,441号房屋与最近业主距离9米。
法院认为,陆先生所住小区系通过一定流程确定目前点位作为垃圾分类投放点。陆先生主张目前垃圾投放点距离其楼栋较近,产生气味、噪音和光照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并未予以充分举证。综上,对于陆先生的诉请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市垃圾分类投放政策推进过程中,部分业主反映垃圾投放点位置侵害其利益,引发一定社会关注。目前尚无对垃圾分类投放点位选择、设置流程的法律规制,采用何种方式及流程确保规范性、合理性、合法性,均系值得研讨的前沿问题。民法总则及民法典确立绿色原则,系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与时俱进的立法考量。
本案积极贯彻民事活动中的合理原则、绿色原则,把握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环境保护的边界,倡导业主在保护私益的同时,对公共利益保护、绿色原则落实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容忍义务,进而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合理维权。(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姚沁艺 岳明静 赵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