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和赵某租了两间房,用来救助流浪狗,为了防蚊虫,在房间里点了蚊香。没想到发生了火灾,不仅烧毁了自己租的两间房,还烧毁了另一名租客范某租赁的3间房。那么,租客范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房东需要担责吗?
房屋起火殃及其他租客
2019年5月30日,原告范某与被告孙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孙某将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奉炮公路的三间平房出租给原告使用,用来存放二手空调、开关电箱、电线等物品。租期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6月1日。原告应做好防火、防盗的安全工作。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房屋损坏或财产损失的,相应责任与损失各自负责。整排房屋的使用情况如下图:

没想到在2019年9月16日这天,与三间房屋相邻的第3、4间房屋突然着火,火势蔓延很大。范某迅速前往现场,发现他租赁的房间受火烧影响,里面的设备都不能用了。
根据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第3、4间房屋基本烧毁;第5、6、7间受火烧、烟熏、高温烘烤和水渍影响。
经调查,起火源可以排除电气线路故障、人为放火、物质自燃、生活用火不慎、雷击、外来火种等引发火灾的可能。
根据派出所对郑某的询问笔录,郑某说那两间房是他们用来救助流浪狗的。前一天晚上为了防蚊虫,自己在房间里点了蚊香,走的时候蚊香还没烧完。
范某认为,租赁第3、4间房屋的郑某和赵某,因疏忽大意失火致发生火灾事故,导致原告所租赁房屋部分烧毁和存放其中的物品损坏,被告郑某和赵某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孙某作为出租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出租的房屋是没有产证的违章建筑,存在严重过错,理应和郑某、赵某承担连带责任。故起诉到上海奉贤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财产损失144571.15元。
房东被判承担20%责任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选择行使基于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本案特点,原告须证明自身存在损害、行为人存在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原告的财产损失已经评估确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各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如有过错,责任如何承担。
原告使用租赁房屋与火灾没有因果关系,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易燃易爆品致使火势蔓延或损失扩大的情况,因此租赁合同中约定的防火条款针对的是原告租赁的房屋,其他房屋发生火灾不能适用该条款。原告无需自担赔偿责任。
郑某点蚊香与火灾发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点燃后疏于看管,应对本次火灾承担主要责任。赵某作为涉案房屋的使用人之一,其对被告郑某点蚊香具有监管和注意义务,由于其未尽到该监管和注意义务,故对火灾亦存在过错。但点蚊香不是赵某的积极意思表示,系不作为引起的间接责任,其过错程度小于被告郑某,所以其应分担次要责任。
孙某作为房东,对于消防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其没有提供出租案涉房屋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上报消防验收备案的证据,所以其不能证明案涉房屋符合消防验收标准。郑某在出租屋内多次点蚊香,该行为本身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但孙某没有尽到警示、提醒、制止等注意义务;故其存在不作为的间接责任,其过错程度又小于被告赵某,所以其应分担更次要责任。
最终,上海奉贤法院根据三被告各自的过错责任,判决郑某承担50%的责任69369.58元,赵某承担30%的责任41621.75元,孙某承担20%的责任27747.82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火灾侵权纠纷如何处理?
引起火灾侵权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引起火灾侵权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在处理火灾侵权纠纷时,应当按照侵权主体是否单一、侵权责任的性质等因素进行判断,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在原被告之间分别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
如果火灾事故是单一主体行为导致,应区分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还是特殊侵权行为,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的火灾系郑某的过失行为导致,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来评判各被告之间的责任分担比例。
如果火灾事故是多个主体的行为导致,应区分数人的行为是属于共同侵权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还是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从事共同侵权的数人之间应承担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则应根据多个主体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按份责任。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姚沁艺 朱跃星 陈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