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款申请易,实际到账难
由于双减政策的宣传执行落实到位,原先较为困扰消费者的退款难问题有所变化,商家不再卡审批环节,取而代之是“退款何时到账”成为消费者最烦心的问题。
消费者徐女士于4月份给孩子报了一对一数学课程(10次),上了9次课程,商家又推销课程(12次),通过淘宝进行付款,孩子上了1次,7月21日消费者向商家递交退费申请,商家表示一周退款,实际拖延未退款。
8月初消保委介入,商家承诺会尽快退款,截至目前,商家尚未退款。综合来看,退款周期高达数周到数月不等,退款不及时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
学科类培训改到工作日引发不满
双减政策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因此,许多教育机构为了避免退款,“自说自话”地把培训日期改到工作日,但从投诉中可以看出,消费者对于“工作日培训”的接受程度普遍不高。
如消费者沈女士于去年10月份在某培训机构给孩子报了新概念英语60次课,支付11900元,现剩余15次的新概念下册和20次的新概念词法,双减政策出台后,沈女士申请退款,机构表示政策出来后,家长都要求退费,对机构来说压力比较大,决定安排在周五上课,合同继续履行。而沈女士表示周五晚上有别的安排,故不接受。
非学科类培训如何认定成难点
对于如何区分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消费者和经营者也产生了不同意见。
如消费者连女士于今年2月份支付13800元给孩子报了英语课外拓展培训,共144课时,还剩余80课时,双减政策出台后,连女士提出退款,商家表示连女士虽然上的是英语课外培训,但其不是以课堂教学形式和升学为目的,而是采用活动的形式开展的课外拓展,故不应该受双减政策规制,表示会与连女士当面协商处理。
消保委:学科类培训范畴认定还需制定细则
对此,浦东新区消保委认为,据《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双减政策的制定实施,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都是始料不及的,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如再继续履行合同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效果。因政策实施,培训时间、培训形式、甚至培训内容都有可能产生较明显的变化和调整,消保委认为,如果受政策影响,合同履行发生变化的,消费者可与经营者进行协商,变更履行方式,重新确定合同约定内容;也可协商解除合同。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投诉、举报等有效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或寻求司法途径。当然,由于政策调整致使合同发生变更或解除的情形,双方均不应继续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另外,对于学科类和非学科类的区别,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的文件精神,英语培训属于学科类培训进行管理,但体验式、探究式的兴趣类实践性学习培训是否属于学科类培训范畴,还需各地区的教育管理部门制定相关细则。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李晓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