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互殴致挑衅人重伤,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酒后街头的口舌之争,让陌生人之间的争执由推搡升级为互殴,两名95后男子将一青年殴打致重伤……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酒后街头争执变互殴

2019年10月某日凌晨,在杨浦区武川路街头,被害人小朱(化名)酒后因认为自己受到被告人刘某某等人辱骂,遂上前质问。根据事发现场视频显示,推搡中,小朱动手殴打被告人刘某某头部,刘随即还手,击打小朱的头部,小朱转向刘同行人员并与对方发生冲突,被告人刘某某则绕到小朱身后击打他并与之发生扭打。

作为刘某某的朋友,被告人陈某某见状从旁冲上前,抡起双臂连续、快速猛击小朱,刘某某亦再次冲上前连续击打小朱,小朱在两人夹击下慢慢后退。当小朱堂弟小龙(化名)绕到被告人陈某某背后击打还在殴打小朱的陈某某时,刘某某见状冲上前与小龙扭打,陈某某则继续殴打小朱,随后小朱手捂脸部,陈某某被旁人拉开。

经司法鉴定,确认被害人小朱遭外力作用致左眼球破裂伤,现左眼球萎缩,构成重伤(二级)。

2020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

庭审现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

而被告人的辩护人则认为,两被告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辩称,本案起因是被害人小朱的寻衅滋事行为,被告人陈某某实施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如被害人重伤系由其造成,其应属防卫过当。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小朱实施不法侵害在先,具有严重过错,被告人刘某某是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未对小朱造成伤害,小朱重伤结果是由被告人陈某某一人造成,刘某某与陈某某无共同犯罪的故意,故刘某某无罪;若认定刘某某有罪,其也具有防卫过当等从轻量刑情节。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争议焦点公诉机关答辩,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其二人均对被害人小朱实施了殴打,在实施殴打过程中形成共同犯意,且致小朱受伤,两被告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以及对相应减轻、免除处罚被告人等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以及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等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同时综合考虑案件起因,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等情况,对被告人陈某某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某某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两被告均不构成正当防卫

一: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本案虽是由被害人小朱殴打被告人刘某某引发,但刘某某随即还手,此后又对小朱主动攻击,被告人陈某某随之加入对被害人的攻击,现场视频显示,在双方均为徒手情况下,无论是人数对比还是击打强度,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明显占据优势,二人所使用的暴力已非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事实表明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而非出于防卫目的,故两被告人在此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均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二、两被告人是否具有共同故意及行为?

本案系突发情况引起,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虽不存在事先预谋,但其二人在冲突发生过程中均有积极主动攻击被害人的行为,对于各自所实施的伤害行为持有故意的心理态度,并且在明知自己与其他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性质、内容情况下,仍然相互配合、共同协力实施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具有共同故意及行为。

同时,被告人刘某某与小龙扭打,阻止小龙帮助遭陈某某殴打的小朱,亦是其与陈某某共同伤害行为的组成部分,小朱重伤是两被告人共同行为的结果。但就整个殴打过程看,被告人陈某某击打被害人小朱在持续时间、强度等方面均大于被告人刘某某,故就其二人在本案中的具体作用应一并予以考虑。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张益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