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晚上22点,博主@fiore花花(以下简称“花花”) 在微博上发布了一则视频称,她在7月31日凌晨3点07分许,一名全身赤裸的男子突然出现在她入住的酒店房间,她在惊慌害怕之下逼迫男子离开,对方才退出她的房间……(→详情点这里)
目前,涉事男子已经被警方处以5日行政拘留。对此,记者联系到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振伟律师,针对花花碰的遭遇进行法律解读。
▲花花在微博上发布视频
Q1、男子闯入他人房间,脱下内裤,构成哪些违法犯罪?
男子凌晨悄悄进入独自入住的女子房间脱下内裤的行为,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男子有强奸的故意,则涉嫌强奸罪预备。
司法实践中主观意图很难认定,通常需要结合客观行为表现进行综合判断。就本案的报道来看,从现有证据不足以直接推断该名男子有强奸的犯意,因此不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从男子裸体面对受害人的客观行为表现上,可以看出该名男子违背她人意志猥亵他人有强制猥亵的故意和行为。
男子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涉嫌强制猥亵罪。本案中,从现有披露证据中该名男子没有使用暴力压制、语言胁迫也不存在肢体接触。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的规定,认定为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行政拘留较为合理。
若男子与受害人产生进一步的肢体接触或语言威胁、暴力压制等其他行为,则该男子涉嫌强奸罪或强制猥亵妇女罪。
▲花花拍下的事发酒店房间的房门
Q2、男子家人辩称男子喝了酒,是否会影响主观上猥亵的判定?
醉酒永远不可能成为不正当行为的借口和理由,更不能称为逃避法律制裁和惩罚的原因。
一般来讲,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对于自己喝多、失去意识或者导致意识薄弱的醉酒,和正常人一样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病理性醉酒,一般按照精神病处理。
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也是应当给予处罚的。
Q3、该男子曾在7楼至10楼逐一尝试推开房间门,酒店管理上是否失职?
酒店在管理上存在一定失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第二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要求经营者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以积极作为的方式防止损害的发生,这种损害既包括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本身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也包括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
该案中,午夜时男子从酒店7楼直到10楼一直在尝试拉开他人的房间门,期间40多分钟都未有酒店人员前来阻止,酒店显然未尽到安保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Q4、酒店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酒店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该案中,第三人与安保义务人不构成共同侵权,因而不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首先应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不能确定谁是直接责任人时,才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酒店应当根据其自己行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Q5、广大女性同胞如何应对酒店、地铁等公共场所性骚扰在内的猥亵行为?
广大女性同胞如果在公共场所碰到猥亵、性骚扰行为,应该勇敢发声,大声呵斥及时遏制上述不法行为。你的勇敢会避免更多的人受到不法侵害,司法机关会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同时,司法机关在执法时,除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的规定对在公共场所进行,认定为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处以5-15日的行政拘留外。还可以借鉴上海首例“咸猪手”获刑案,将在公共场所严重的性骚扰或猥亵行为评价为强制猥亵罪,加大类似行为的违法犯罪成本。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陈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