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寻子路:骑行50万公里,骑坏10辆车,提供线索助警方找回百余被拐儿童
●律师: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只要养父母无虐待行为且不阻碍解救,可不用担刑责
晨报首席记者 庞菁涵
在历经了24年漫长寻子之路后,山东父亲郭刚堂终于在13日盼来了朝思暮想的儿子郭新振,昔日2岁半的萌娃如今已经比他都要高上些许。郭家人拥作一团、泣不成声。两名拐卖儿童的犯罪嫌疑人也已被抓获。2015年,刘德华主演的电影《失孤》人物原型正是郭刚堂。也因为这部电影,郭刚堂的寻子故事广为人知。
在人们为破镜重圆落泪、为不法之徒归案称快时,一个问题同样引发社会关注——郭新振的养父母是否要受到法律制裁?
■艰辛寻子路
曾遭遇车祸,在山路上差点死掉
1997年9月21日,山东聊城的郭刚堂永远记得这一天,两岁半的儿子郭新振被一个陌生女子抱走了。500多名乡亲找遍了周围可能寻找的地方,也没寻见踪影。从此,郭刚堂踏上了漫漫寻子路,他把儿子两岁生日的照片放大,印在油布上制成一面旗子,旁边写着:“儿子,你在哪里,爸爸找你回家。”
骑行50万公里,骑坏了10辆摩托车,寻子路上,他遭遇车祸、被人欺凌,曾经在山路上差点死掉;他也遇到过好心人的帮助,有看到他的“寻子旗”免去处罚、护送他下高速的警察,也有不肯收他电话钱要给他一顿饱饭的老太太。
在24年的寻子历程中,郭刚堂尽管承受着失去孩子的痛苦和煎熬,但始终保持理性平和的心态和顽强向上的意志。他一边骑着摩托车辗转多地、跨越数十万公里寻找孩子,一边积极参与打拐志愿活动,将搜集到的失踪被拐儿童信息及时反馈给公安机关。通过他提供的线索,公安机关先后找回被拐多年儿童100余名。
“只有在路上才觉得对得起儿子”
就在2015年,《失孤》上映,作为人物原型,已经坚持寻找儿子18年的郭刚堂被大家所认识。
郭刚堂曾经在一档节目中透露,在儿子被拐后,他和妻子先后又生了两个儿子,但是他没有过要放弃寻找的想法。寻找儿子已经成了他生命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只要停下来,他就觉得无法原谅自己,只有在路上,他才觉得对得起儿子。
今年6月,郭刚堂终于等来了好消息。5月中旬至6月中旬,公安部在山东济南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刑事技术集中比对会战,发现线索后,山东、河南、山西等地公安机关密切协作,成功找回了郭刚堂的儿子,并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
7月12日,郭刚堂一家来到北京,准备与孩子相见,13日认亲时,一家人紧紧相拥,泪洒当场。如今已经26岁的儿子,目前是一名老师。
《失孤》主演刘德华录制视频向郭刚堂表达祝福。
在13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通报了截至目前“团圆”行动找回的被拐儿童数字:已找回历年失踪被拐儿童2609名,其中时间跨度最长的61年;侦破拐卖儿童积案147起,抓获拐卖犯罪嫌疑人372名,认亲1200余场。其中,6月1日,公安部通过新闻媒体集中发布了全国3000多个“团圆”行动免费采血点地址、电话后,已有近万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免费采血,帮助306个家庭实现团圆。
■律师解读
谈刑法修改与处罚收买者
早在《失孤》上映后不久,微博就曾兴起了一项公益活动:随手拍疑似被拐儿童。一些被拐后被用来在街头行乞卖艺的儿童,也因此被解救。
网络上有一个呼声很高的话题:“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对拐卖儿童这件事情来说,如果没有收买被拐儿童的市场需求,自然也就不会发生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
在当时,刑法第241条第6款的规定是这样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网友们普遍认为,这条规定可能不仅起不到打击贩卖儿童犯罪的力度,反而变相鼓励支持拐卖儿童——收买儿童,只要不伤害他,买了也没关系。
靖霖律师事务所黄洪连律师对此进行了深度分析。他告诉记者,在2015年11月1日,刑法第241条第6款进行修正,也回应了网民的呼声、社会的关切:从收买被拐儿童不虐待不阻碍解救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黄洪连说,这一改,事实上大大加重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犯罪成本,过去几乎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现在则按照刑法规定,最高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而且只能从轻,不能减轻(降档)或者免除刑事责任。
尽管已经作出修改,但客观上,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241条第6款,也有其合理之处。
“过去几十年,拐卖儿童案件高发,收买者多为不孕不育家庭、计划生育后的失独家庭等,刑法规定如果不虐待、不阻碍解救就不处罚,目的也是为了保障被拐儿童的安全。”黄洪连认为,在那时,如果把收买行为从重处罚,养父母可能会在极端情况下作出不利于被拐儿童的决策,甚至威胁到被拐儿童的生命安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提高、思想观念的改变,以及被拐家庭持续不断地抱团,大家意识到收买被拐儿童行为,同样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不能简单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论处。
追究养父母责任是否可行
电影《失孤》的放映以及互联网传播的力量,客观上对郭刚堂寻子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公安部非常重视被拐儿童的下落,各地公安机关跟郭刚堂一样,一直没有放弃。
在认亲前夕,鲁豫团队来到山东对郭刚堂一家人进行视频跟踪记录,关于未来如何与儿子的养父母相处,郭刚堂表达了自己的态度。
“就当是一门亲戚,这样去走动,就两个字:真诚。”郭刚堂表示,如果孩子愿意孝顺养父母,郭家会坦诚接受,发自肺腑地尊重孩子的决定。
从目前看,郭刚堂选择了“原谅”与“尊重”,但也有网友表示,郭爸爸太善良,应当追究收买儿童者养父母的责任。
那么,如若郭刚堂以及其他被拐家庭想要追究养父母责任,是否可行呢?
黄洪连律师认为,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毫无疑问,郭新振的养父母适用旧的刑法规定。也就是说,只要郭新振的养父母没有虐待过他,也不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救,那么他们可以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上述的旧规定,也有其技术性立法的巧妙之处。刑法241条第6款原文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与‘应当’是两回事,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还是有酌定裁量权力的。”
就郭新振被拐事件而言,司法需要查明养父母收养郭新振的动机与目的,是否明知他系被拐而来,还是误以为他是弃婴或者是他人无力抚养的婴幼儿,而进行的民间收养行为,是否支付了相应的费用。
另外,如果养父母在知道郭新振是被拐而来的,尤其是电影《失孤》公映后,是否存在一些其他藏匿、转移儿童行为的,也都会影响到是否对养父母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庞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