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袭警罪”独立成罪。日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审结了两起袭警罪案件。
女子酒后殴打民警被判刑
2021年4月9日23时许,民警接报称一名男子在奉贤区一路口附近买炒面,和摊主发生争吵。民警将该男子带回南桥派出所。原来,该男子当晚正与女友和几个朋友聚会,期间均不同程度饮酒。
当该男子被带回派出所后,其女友张某等人也一并跟到派出所。张某在派出所门口大声打电话,当时已是凌晨1点30分许,为防止影响周边居民,民警周某上前告知其声音小一点,声音太大会影响周边居民。
然而,张某酒后情绪激动,反问民警打电话不可以吗,然后走到马路对面继续大声打电话。民警周某第二次上前警告,告诫其不要喧嚷影响居民休息,张某依然不听。
民警周某于是对其进行口头传唤,并拉其手腕,张某挣脱之际摔倒在地。张某爬起后情绪彻底失控,一边大声咒骂,并大喊“警察打人了”,一边上前抓挠民警周某面部,抓掉口罩后,又打掉了民警胸前的执法记录仪,抓伤了民警面部。经鉴定,民警周某构成轻微伤。
涉案女子张某当天因涉嫌袭警犯罪,被刑事拘留。后经奉贤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上海奉贤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亦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最终,张某犯袭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庭审现场
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还殴打民警
2021年3月7日17时许,上海市奉贤区一名男子驾驶电瓶车沿南奉公路行驶,后座载一女子,在行驶至南奉公路农工商超市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发现有违规载人及闯红灯行为。辅警余某遂上前拦停该男子,民警疏某、辅警蒋某上前对该男子进行处罚。
孰料该男子不愿配合,考虑到其有逃离现场的可能,辅警蒋某遂上前拔掉电动车钥匙。此时,后座女子赵某情绪开始失控,由刚刚被拦停时的言语挑衅上升为推搡、击打,她先是用手拍打民警疏某,又朝着辅警蒋某身上及头面部击打,意图夺回电动车钥匙。增援民警王某到场后欲传唤女子赵某时,其继续抓挠、踢打民警。经鉴定,民警疏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涉案女子赵某次日因涉嫌袭警犯罪,被刑事拘留。后经奉贤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上海奉贤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亦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赵某已在家属帮助下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赵某犯袭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袭警罪的正式确立,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构筑了保障民警依法履职的防线。
Q:袭警罪出台以前,袭警行为如何处罚?
A:经《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因此,2021.3.1日以前的袭警行为将按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Q:袭警罪出台后,对袭警行为的处罚加重了吗?
A:袭警罪规定了两层量刑档次:第一档,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档,对于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第二档刑时须得行为人在袭警时使用了上述手段,并且达到“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程度,因此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Q:哪些行为可能构成袭警呢?
A:《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对民警人身直接实施撕咬、踢打、抱摔等直接攻击以及对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进行打砸等破坏,间接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均属于暴力袭警行为。
Q:醉酒状态下意识模糊也会构成袭警吗?
A:答案是肯定的,本期案例一就是典型的酒后滋事,有些地区的袭警犯罪中被告人酒后滋事比例甚至接近50%。
Q:自己不动手,教唆同伴动手会构成犯罪吗?
A:例如张三教唆、煽动李四对路口执勤的民警进行打骂、抓挠,或者为李四提供工具、帮助,张三的行为以共同犯罪论处。
Q:只动口不动手会构成犯罪吗?
A:《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的也可能构成犯罪。
此外,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姚沁艺 胡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