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梁彤(化名)和公司另外一名员工郑丽(化名)争吵不休,甚至上升到肢体冲突,公司对双方都进行了教育和处罚,而梁彤认为是郑丽打了自己,自己并没有还手,公司的处罚明显有失公允,后来又因经常请假等琐事与上级领导闹得不愉快,梁彤考虑后,在2020年9月4日通过公司内部软件系统递交了离职申请。谁知在同一天,梁彤的上级领导也通知了公司人事主管要求开除梁彤。
因无法厘清是员工主动离职还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梁彤将金达服饰有限公司(化名)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离职当天公司寄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2020年9月4日,金达服饰有限公司人事通过邮寄信函的方式,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寄送给梁彤,次日,梁彤本人签收了该信函。
而公司给出开除梁彤的原因,是由于梁彤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的规章制度。
梁彤认为自己的离职手续还未办理完毕,现在是公司违法开除了自己,因此她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14934.20元。但劳动仲裁部门未支持诉请,梁彤遂起诉到了法院。
梁彤诉称,自己虽然在9月4日提出了辞职,但辞职申请需要经过公司各级主管和法定代表人的审批方才生效,未经审批同意,该辞职申请不发生效力,而金达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才最终审批通过自己的辞职申请。
梁彤认为,金达服饰有限公司解除自己的事实发生在前,但自己不存在违纪事实,金达服饰有限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金达服饰有限公司辩称,梁彤在2020年9月4日下午向公司提出离职,当天公司已对此进行审批,虽然最终审批手续是在9月7日才最终完成,但梁彤在9月4日已经向公司告知了离职的意思表示。
因时间差异,解除通知书系邮寄送达,梁彤在9月5日才签收,故是收到信函以后才知晓公司的开除决定。因此,梁彤属于主动离职,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法院:离职申请早于解除通知生效时间
法院认为,关于梁彤与金达服饰公司劳动关系解除的情形,双方对此主张不一。单从法律效果而不论其合法性的角度,劳动合同双方均可行使解除权而致劳动关系归于消灭。
而且,任一方均有选择解除或不解除的权利,不受对方控制和约束。鉴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权系形成权,解除人的单方行为送达对方后即生效。
根据现有证据,梁彤的离职申请于2020年9月4日已经送达至金达服饰有限公司,而公司的解除通知于2020年9月5日方送达至梁彤,梁彤亦在庭审中自认收到快递前并不知晓公司邮寄为何物,故梁彤的离职申请生效时间早于金达服饰有限公司的解除通知生效时间,即双方的劳动关系因梁彤自行提出离职而解除,该情形不属于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情形,梁彤要求金达服饰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姚沁艺 王张蕾 陈希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