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抚养权的爸爸意外去世后,孩子能拒绝和妈妈一起生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该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按照该条法律规定,在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时,父母的顺位在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之前。但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案件中,法官却遇上了难题。

父亲意外去世,母亲索要抚养权

吴先生与金女士结缘于一次出差,热恋中的两人结婚并生下了儿子小俊。然而好景不长,由于吴先生常年在外地工作,小俊出生才两年,夫妻二人便因感情破裂分居,从此小俊便跟随祖父母一起生活。几年后金女士起诉与吴先生离婚,儿子小俊被判归吴先生抚养。

原以为生活可以归于平静,但一年后,吴先生因重病不幸去世。年幼的小俊从失去父亲的悲痛中走出来,一场新的诉讼又开始了。金女士将祖父母老吴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小俊由自己抚养。

作为一名母亲,金女士身体健康、收入稳定,在孩子父亲去世的情况下,金女士要求抚养孩子,本无可厚非。况且老吴夫妇确实年事已高,身体欠佳,并不适合照顾小俊。但老吴夫妇辩称,因小俊自己不愿与金女士共同生活,他们才无法同意原告诉请。在金女士起诉前,他们曾将小俊交由金女士带回家,才三天,小俊就逃了回来。

由于小俊已满8周岁,负责本案的蔡法官多次找小俊本人谈话,发现小俊态度一直非常坚决,拒绝和母亲一起生活,也拒绝接受蔡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

小俊说,金女士从小对自己疏于关心,与父亲分居后也极少来看望他,一来就吵架。小俊那次跟金女士回去后被反锁在家无法上学,导致他情绪激动,差点轻生,这才逃回祖父母家。

为妥善处理这起纠纷,蔡法官来到小俊学校、居委会及心理医生处调查走访。班主任表示平时与小俊父亲、祖母、姑妈联系较多,母亲难得来校,小俊明确表达过要跟祖父母一起生活的意愿。心理医生则表示小俊父亲去世后,小俊情绪很差,由于母亲的起诉,小俊的心理状况更加不理想,已进行多次心理疏导。他们从专业角度出发,建议不要轻易改变抚养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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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建立感情后母亲仍可抚养孩子

在深入了解小俊的真实意愿和抚养现状等事实后,法院认为:其一,小俊自幼随父亲、祖父母共同生活,感情深厚、生活稳定,姑母一家也对他疼爱有加;其二,在离婚和抚养权两次诉讼中,小俊多次表示希望与父亲、祖父母,而非母亲共同生活的意愿;其三,小俊由于丧父、诉讼等原因情绪状态不稳定。故不改变抚养、监护状态,延续生活环境,既有利于他的生活和学习,也有利于他情绪的稳定,目前的生活状态更有利于小俊成长。

最终,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出发,同时也考虑到已年满八周岁子女的真实意愿,法院驳回了金女士的诉讼请求。

在判决书中,法官语重心长地写道:金女士作为孩子的母亲,平时应积极、主动关心孩子,多与孩子进行沟通交流,逐渐培养与孩子之间的感情,待今后金女士与孩子之间建立起一定的感情基础后,金女士仍可直接抚养孩子。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目前法律对于隔代抚养权并无明文规定。对于子女抚养权争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两个原则,即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及尊重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原则。法官从案件事实出发,遵循上述两项原则,注重情理法的融合,作出兼顾国法人情的判决。双方服判息诉,案结事了,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姚沁艺 杨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