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惩网络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确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19年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
2020年9月,警方接到报案得知一伙年轻人在出租屋内做着非法“小生意”,经调查后警方将这一“水房”窝点一举查获。出租屋内这伙人究竟做的什么“生意”?“水房”又是什么?
2021年5月20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审理了这起网络黑灰产犯罪案件,十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分别被判一年九个月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一间租来的昏暗工作室内,一伙年轻人对着手机和电脑不分日夜地操作着,每天都有万元“大单”不断涌入,他们将其拆分、转账,企图抹掉这些钱财的来源。
余某是上述犯罪活动的组织者,2020年他通过网络结识了刘某,后刘某教其学会了用一款境外软件帮境外赌博网站洗钱,并从中抽成牟利。余某觉得这种方式赚钱多且快,便先后纠集包括刘某在内的两个犯罪团伙在四川三台、重庆涪陵、湖南郴州三地建立“水房”,做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团伙洗钱的生意。
▲部分作案工具及聊天记录
“水房”的日常工作就是为“客户”提供银行卡账号,“客户”将信息网络犯罪的非法所得转到银行卡内,“水房”利用境外软件将这些资金通过层层拆分、混同,转到软件显示的不同银行账户中,以隐匿资金来源,形成资金混同,从而使得犯罪所得资金得以“洗白”。
▲“水房”拆分、混同资金示例图
余某、刘某等人的“水房”肆无忌惮地做着助纣为虐的工作,心存侥幸地以为不直接参与犯罪活动,只是“顺手帮个忙”就能万事大吉,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他们最终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警方在接到被害人因相信“刷单”赚钱信息被骗的报案后,根据线索调查到了余某、刘某等人的“水房”勾当,并将其查获。经查,2020年7月至9月和2020年10月至12月,此犯罪团伙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资金转移服务金额高达人民币1.3亿余元。后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就此案将余某、刘某等十人向上铁法院提起公诉。
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刘某等十人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分别依法判处十人一年九个月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信息网络犯罪的非法所得往往是通过“水房”的途径将其正规化,所谓“水房”,是指专门负责将赃款“洗白”的一种新型犯罪窝点,属于“网络黑灰产”之一。“网络黑灰产”指的是电信诈骗、钓鱼网站、木马病毒、黑客勒索等利用网络开展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稍有不同的是,“黑产”指的是直接触犯国家法律的网络犯罪,“灰产”则是游走在法律边缘,往往为“黑产”提供辅助的争议行为。
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的进步,国家越来越关注“网络黑灰产”犯罪,“断卡”行动的实施打击了很多打着擦边球为犯罪团伙提供帮助的行为,从中间关键环节切断相关违法犯罪。本案中,十名犯罪嫌疑人持有大量他人银行卡,用来帮助“黑产”转移赃款,进而触犯法律红线成了犯罪的帮凶,最后自食其果。
正是由于像余某、刘某这类犯罪团伙的帮助,使得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信息网络犯罪的非法所得得以非法转移、“洗白”,造成资金流向查询障碍,也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帮信罪”中最普遍的帮助行为是提供银行卡和手机卡等作为转移赃款之用,所以大家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防范意识。买卖银行卡、手机卡,一旦查实为转移赃款所用,可能面临最高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张益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