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不是“谁弱谁有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法同样须担责!

据中国自行车协会统计的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电动自行车年销量超过3000万辆,社会保有量接近3亿辆。

在电动自行车被广泛使用的同时,其交通违法现象频繁出现,带来不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2017年至今,金山法院共受理交通肇事案件148件,受理涉电动自行车案件77件,其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作为肇事主体的案件10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作为受害主体的案件6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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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逆向行驶肇事

徐某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恰遇史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同一路口,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史某某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认定,被告人徐某某对本起道路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史某某无责任。最终,被告人徐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二: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

张某驾驶中型厢式货车行驶至某路口,在交通信号为绿灯时向西右转弯途中,遇被害人李某某骑电动自行车直行超速行驶通过此路口,因被告人张某违反让行规定,造成其驾驶的厢式货车右侧前部与电动自行车左侧后部碰撞、二车损坏、李某某倒地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认定,被告人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因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庭审前,被告人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最终,被告人张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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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电动自行车案件赔偿往往难以到位

法院认为,此类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征:

  • 一是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法情况普遍,安全意识淡薄。

在法院审理案件中,除个别严重违法的案件外,作为受害主体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中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违法情况,其中,违法载人、超速、闯红灯等现象较为普遍,近半数驾驶人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被认定为次要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起着一定的推动作用。

  • 二是案件伤亡率高,社会危害性较大。

电动自行车具有稳定性较弱、安全性差、缺乏防护装置等特征,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在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法情况严重的情况下,驾驶人轻则受伤,重则致残甚至死亡,且事故的发生必然会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可能造成更严重的二次事故。

  • 三是肇事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缺乏赔偿能力,事故赔偿难以到位。

随着机动车车强险和商业险的普及,机动车事故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往往能从保险公司获得一定的赔偿,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普遍缺乏保险意识,几乎没有投保相关商业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较高的赔偿款使得双方无法达成和解,最终驾驶人要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被害人家属也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什么情况下涉及交通肇事?

法官认为,不少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自认为是“弱势群体”,即使发生交通事故,无论自己怎么违反交通法规,都不会面临刑事处罚,这种想法是极其错误的。交通肇事从来都不是“谁弱谁有理”,而是“违法必担责”,遵守交通规则,谁都不能任性。

那么,电动自行车驾驶员什么样的情况涉及交通肇事?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肇事罪并非仅仅针对汽车司机,其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电动自行车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当然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官呼吁,电动自行车驾驶员上路行驶,一定要抵制各种交通违法行为,强化自身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佩戴好安全头盔,杜绝超速驾驶、违规搭载等现象。此外,发挥保险功能,加强推广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支持保险公司开发更多相关非机动车保险产品,宣传引导非机动车驾驶人投保非机动车商业保险。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姚沁艺 梁振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