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记者 李俊 见习记者 杨晓东
4月13日,中国银保监会向各险企下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意外险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征求意见稿》显示,产品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有上限要求,如对个人短期意外险不得超过35%上限。
意外险市场乱象频发
意外险费率低,杠杆高,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风险较易控制,利润水平也往往不错。但也正是因为这些特征,长期以来,意外险市场也常常为各种乱象所困扰,例如与贷款捆绑实际增加中小微企业负担、携程等旅游类互联网平台倚仗渠道优势对航意险等收取畸高手续费、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甚至利用意外险为某些人输送利益等。而这些乱象无疑正是监管出台各项制度对意外险市场进行规范的根本原因所在。
实际上,针对意外险业务的规范在去年就已经展开。2020年3月5日,银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意外险改革的意见》,计划用两年的时间扭转意外险市场乱象丛生的局面:到2020年底,意外险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基本建立;到2021年底,意外险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基本健全。
同年6月1日,银保监会下发了《意外险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方案》,侧重产品管理、销售管理、渠道管理、理赔管理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通过有序推进意外险市场的各项改革措施,使市场乱象丛生的局面得到根本改变。
设置附加费用率上限
很长一段时间内,携程等旅行类互联网平台因为在销售航意险等险种方面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经由这些平台销售的意外险往往费率畸高,达到90%以上,保险公司基本只能“赔本赚吆喝”。保险业苦这些互联网平台久矣,但在保险业绩压力面前,依然选择屈从。
对于手续费畸高等乱象,2020年年初,《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意外险改革的意见》下发,内容包括建立产品价格回溯调整机制,逐步淘汰赔付率过低、渠道费用过高、定价明显不合理的产品。
对此,《监管办法》通过明确各保单年度的平均预定附加费用率加以约束。个人业务方面,短期意外险上限为35%,长期意外险的期缴产品上限为35%,趸缴为18%;团体业务方面,短期意外险上限为25%,长期意外险的期缴产品上限为15%,趸缴为8%。
《监管办法》规定,航空意外险应根据再保险安排提取特别准备金。对极短期航空意外险的责任准备金不得低于按如下方法计算所得数值:保单责任准备金=上一会计年度航意险自留毛保费*2/365。
此外,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的综合赔付率进行定价调整,对年度累计规模保费收入超过100万元的短期意外险产品,如过往三个年度再保后的平均综合赔付率低于50%,保险公司应及时调整定价,并持续跟踪产品赔付情况。
对于连续三年保费收入超过200万元且综合赔付率均低于30%的短期意外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及时停售,并在停售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提交报告,说明停止使用的原因、后续服务的相关措施等情况。
11项行为进入负面清单
《监管办法》规定,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展业,支付的中介费用应与实际中介服务相匹配,不得通过保险中介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保险公司将意外险产品报送审批或备案的,提交的申请材料还应包含:预计向合作机构和个人代理人支付的中介费用率说明,最高中介费用率超出上表规定的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10个百分点以上的,应提供总经理签署的书面说明材料。其中,中介费用包含向合作机构和个人代理人支付的佣金手续费,以及与销售相关的信息技术支持和服务类费用。
《监管办法》还通过设置负面清单、明确禁止11项行为。保险公司开展意外险业务应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捆绑在非保险类商品或服务上向不特定公众销售或变相销售意外险;二、直接或通过保险中介强迫消费者订立保险合同;三、通过无合法资质的机构、未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销售意外险;或委托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外的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意外险;四、夸大保险保障范围、隐瞒责任免除、虚假宣传等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行为;五、通过特别约定扩展保障范围,或将意外险赔款直接支付给事故责任方等方式,混淆意外险与责任险,扰乱市场秩序;六、通过保险中介机构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资金;七、将短期意外险通过不改变原承保条件逐期续保、出具多张保单等方式变相替代长期意外险;八、向个人销售团体意外险;九、以激活注册方式销售乘客人身意外险、旅游景点意外险等极短期意外险;十、以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不实宣传销售;十一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根据《监管办法》,保险公司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意外险业务经营情况报告报送至中国银保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上一年度产品回溯情况包含产品定价精算假设与实际经营情况之间的偏差,其中,短期意外险产品回溯赔付率、费用率等两个指标;长期意外险产品回溯发生率、费用率、投资收益率和退保率等。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李俊/杨晓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