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货运平台注册司机卸货时摔伤,该谁为其伤情负责?

在互联网共享经济的发展浪潮推动下,网络货运平台应运而生,建立了物流运输的新模式,也重新定义了平台注册司机、承运人、托运人间的法律关系。作为货车驾驶员,在卸货过程中一旦发生意外,如何认定责任分配呢?近期,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安亭法庭就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卸货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帮卸一车机器人,肩部受伤终致残

大董是一名货运驾驶员,8月的一天,大董在某APP上接到了一家物流公司的一单运货申请,申请内容为苏州市工业园区将一批机器人运往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某机器人公司,但运货单上并未明确运送到目的地后大董是否有卸货义务。

大董如约将一车机器人送到,同时,该机器人公司的员工老曹也接到了主管让其卸货的电话。老曹开着叉车卸货时,由于机器人较重,老曹招呼大董帮忙在叉车上踩一下以便让叉车保持平衡。

大董一口答应并上前帮忙,然而此时意外发生了,由于叉车载货不稳,一个不慎,大董从叉车上跌落了下来。

老曹当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陪同大董一起前往医院就医。后经鉴定,大董左肩受伤,肩部的损伤后遗症已达到了人体损伤十级残疾。

大董要求发货的物流公司及收货的机器人公司担负赔偿责任,但三方始终未达成一致。

因为一次送货后的帮忙,而使自己受伤致残,愤怒的大董一纸诉状将两家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两公司赔偿自己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因帮工活动受伤,被帮工人应担责

法庭审理中,物流公司辩称,其并非是大董的雇主,只是在APP上下了单,安排大董将货物送去其他公司。是因为收货的机器人公司员工要求大董在车上踩着叉车托盘,才导致大董在卸货过程中受伤,因此自己不同意承担侵权责任。

而作为收货方的机器人公司则认为,虽然大董是在卸货过程中从车上摔了下来,但却是他在自己车厢里拉机器人时被机器人带倒的,公司方并没有侵权的故意和侵权的事实。

▲配图,图文无关

上海嘉定法院审理后认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在此案中,根据大董及两被告公司的陈述及所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大董按照和物流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负责将机器人运到机器人公司,虽然大董与两家公司三方对卸货义务均未作明确约定,但根据机器人公司员工老曹陈述,其接到主管让其卸货的电话,后又开着叉车去卸货这一节事实,法院认定,机器人公司具有卸货义务。

在卸货过程中,老曹让大董帮忙踩住叉车以使叉车保持平衡,导致大董摔下受伤,法院认定大董和机器人公司之间形成了帮工人和被帮工人的关系,帮工人即大董在帮工活动中受伤,被帮工人即机器人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大董明知叉车不稳且又在车厢狭小空间内操作仍前去帮忙导致受伤,故其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机器人公司对原告大董的损失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而大董与物流公司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大董在帮忙卸货过程中受伤,物流公司并非是卸货义务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张益维 郝梦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