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横祸”怎么办?法官帮你盘一盘

学过物理的会知道

楼层越高

物体坠落的速度越快

大到玻璃、花盆、灭火器

小到啤酒瓶、瓜皮、餐巾纸

你永远猜不到

出来打酱油的你

会收获高层住户怎样的“馈赠”

高空抛物防不胜防

遇到这样的“天降横祸”

应该怎么办呢?

本期《浦法讲堂》

就请法官来帮你盘一盘

(▲点击查看视频)

△本期法治讲师 俞硒

俞硒,女,1984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二级法官,现任浦东法院审监庭审判员,曾任浦东法院团委副书记。近年来,她曾获评上海法院第二届“十佳青年”、浦东新区第二届“好干部”、上海法院个人嘉奖、上海法院法官助理标兵、浦东新区优秀团干等荣誉。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从高层随手抛物,与随地乱扔垃圾是一个性质。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有效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保护我们“头顶的安全”。《民法典》在原《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基础上,吸收了该意见的相关规定。

那么,遇到这样的“天降横祸”,应该怎么办呢?

先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小明在路边行走,突然被一个从天而降的橡皮榔头砸成重伤。于是,他将整幢楼的住户都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他的各项损失。或许大家会觉得奇怪,为什么要起诉这么多人?不妨往下看。

因高空抛物受害,应该向谁主张赔偿?

首先肯定是要找到具体的肇事者,第一时间向物业、周围群众、公安等部门寻求帮助,固定证据。法院也会依职权调查取证,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一旦能够确定具体肇事者,则直接向其主张侵权赔偿。

但实践中的问题是,人们通常很难找到具体肇事者。那么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是否就对此无能为力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这意味着法律赋予了我们一种保护机制,向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进行主张。从广义上理解,“建筑物使用人”包括所有权人、实际占有人以及管理人等。现实生活中的承租人、借用人等,根据具体情况,都可以包含在内。显然案件中的小明,因无法找到扔下橡皮榔头的人,所以才将整幢楼的住户都列为了被告。

因高空抛物受害,应该如何主张?

对于受害者而言,通常需要证明以下四个方面:1.侵权行为人存在违法行为;2.侵权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3.自己受到损害;4.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而对于高空抛物的受害者,特殊之处在于,法律规定了“推定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小明只要证明:1.他被楼上坠落的橡皮榔头砸中;2.他受到损害;3.损害因橡皮榔头坠落而形成。

接下来,举证责任就转到被告方的身上,他们需要举证排除自己侵权的可能性:案件中的“凶器”是一把橡皮榔头,通常用于装修。该小区是动迁安置小区,还没正式入住,多户人家正在装修。如果被告想要排除自身责任,则需证明房屋空关无人居住,或者事发时自己并不在房屋内,或者并不使用橡皮榔头,或者所处位置客观上不可能落至事发处等。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高空抛物受害,是否可以追究物业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突出强调了物业的责任。显然,物业在保护小区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应当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等义务。这一规定可以督促物业提升安保水平,同时倒逼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法院查找具体肇事者,为受害者及时寻求救济提供重要保障。

案件中的小明是不幸的
遭遇了身体与心理的伤痛
但某种程度上也是幸运的
因为可以通过法律寻求救济
我们相信:
“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会逐渐消散

来源:浦东发布       作者:浦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