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影视字幕组被查,全网都在“悼念”。我知道,在这个时候写这篇文章,会被很多人骂,但相信我,20年前,我就已经是字幕组的一员。
那个时候我还在念大学,当时宽带网刚刚普及,校园里架设了第一代的BBS,BBS上开通了“网络资源”版,当时互联网的精神刚刚传到中国,大学肯定是领风气之先的地方,而我当时就是“网络资源”版的资深元老。
作为文科生,当时我一边考GRE,一边负责影片字幕的一些听译工作——记得当时译得最多的就是《老友记》,复杂些的电影不在我的能力范围内——然后交给理科生,转码压制、上传到校园的FTP服务器上,供同学们“学习并在24小时内删除”。
大抵我们系的严锋老师,就学习过很多我们上传的影片,所以才会有“字幕组为历史上第四次对中国文化产生巨大影响的翻译活动”之论,前三次分别为:玄奘、鸠摩罗什的佛经翻译;近代严复、林纾为代表对西方文化的翻译;改革开放后三联、上海译文出版社对西方现代人文社科著作的系统翻译。
但是究其根本,前三次翻译活动,都是不侵权的,但是字幕组是侵权的。尽管当时在Free Share精神之下,没人会想到用这些资源牟利——顶多是上传牛过、射手的论坛换取一些积分,然后可以用积分下载更多的片子供大家共享。尽管当时中国的知识产权意识仍很薄弱,大学生又天生愿意推崇例如初代互联网所带来的这些颠覆性的东西。尽管资源共享网站确实让许多人成为获益者,但这,毕竟是超越了法制框架的事情。互联网能颠覆许多东西,但绝对不意味着这些东西里能够包括法律。
哪怕仅仅是字幕组的翻译——法律规定,字幕属于影视剧衍生品,翻译、传播权属于著作权人。遑论如今人人影视字幕组卖好几十块钱一年的会员,将获利建立在侵权的基础上。

字幕组和那些资源共享的网站,终将彻底消逝——这是中国健全知识保护体系的重要一步,也是中国向着对原创内容生产越来越重视,所迈出的重要一步。
虽然我也很怀念那个享受免费红利的年代,有谁会不喜欢免费呢?但让许多人能够受益的事情不一定就是对的,Free Share其实只是慷他人之慨,就像古代小说里的劫富济贫,虽然快意,却依旧是罪孽。
无论是Free Share精神,还是互联网上其他以平等为名的各种行为,都应该首先装入法制的框架下。这是对著作权人的保护,也是对好的创作的保护。只有创作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才能保证他们的持续输出。同样,只有引进优秀作品的商业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才能有动力去引进更多的优秀作品。
所以不要将YYETS这样的资源网站,抬上类似于布道者这样的神坛,违法就是违法,尽管他们一共1600万元的违法所得,放在郭敬明的眼里可能完全是个瞧不上的小数目。
不论其他,法制是一切文明的最基本准绳。整个世界的文明史,就是一部用规则来对抗人性之恶的历史,无论是传统时代还是互联网时代。而有了这根准绳,互联网时代才能发展出真正的互联网文明。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飞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