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将自己的特斯拉送去保养维修,不料因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4S店(以下简称4S店)的工作人员试车不慎发生车辆剐蹭意外事故,致使车辆受损,后双方就维修车辆未达成一致,4S店反向车主要求高额违约金,究竟发生了什么?
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最终驳回了原告4S店的全部诉讼请求,4S店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保养车辆却遭工作人员剐蹭
事情要追溯到去年二月份,车主施某将自有车辆送到4S店进行保养维修,约定当日即可完工、交车。不料在试车确认过程中,4S店员工不慎剐蹭施某车辆,造成车辆右侧损伤,于是4S店当天向施某提供了代步车辆。
当施某第二天再次至服务中心协商时,4S店工作人员提出按《委托修理合同》约定,通过施某的车辆保险进行理赔、维修,而施某认为此举有骗保嫌疑,双方因此争执不下。直到七月,双方始终未就受损车辆维修和补偿方案达成一致。
期间4S店开始要求施某返还代步车辆,无果后,4S店以施某违反《借用车协议》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施某按照1500元/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367500元,并赔偿代步车辆使用期间轮毂损坏损失11100元及诉讼支出。诉讼期间,经法院协调施某先行返还了代步车辆。

▲配图,图文无关
面对4S店的诉请,施某辩称因车辆在维修过程中受损,4S店提供代步车,约定车辆修好后返还,4S店仅要求自己在白纸上签字后领取钥匙。现4S店提交的《借用车协议》为空白样本,无法证明双方签过协议,实际也未就返还日期具体约定。在车辆未修好的情况下自己有权使用代步车辆,并且车辆在使用期间轮毂也未损坏,4S店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协商不成4S店反要赔代步车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4S店要求施某支付违约金的依据在于《借用车协议》,但诉讼过程中4S店未能提交经施某签字确认的合同文本,虽然4S店称施某在服务中心协商时窃取《借用车协议》原件并提供了公共视频,但根据录像内容无法认定施某窃取事实,据此施某占有、使用代步车的行为并非基于合同关系。
根据施某与4S店法务、4S店工作人员的大量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显示,代步车系4S店工作人员损坏施某车辆后主动提供,应视为自行做出的一种损失赔偿方式。 结合双方沟通过程,4S店多次确认先维修受损车辆再取回代步车的解决方案,进一步说明施某占用代步车是权利受损方应获得的损害赔偿,而非受合同限制的借用或租用。协商期间施某曾多次要求4S店返还自有车辆,根据《委托修理合同》4S店应于送修当日返还车辆,却未能实现,已存违约嫌疑,在此情况下要求施某返还代步车,并以违约为由要求其支付高额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施某使用代步车期间曾通过官方救援更换一只轮毂、轮胎,现4S店称该轮毂损坏无法修复,要求施某赔偿11100元。但在交付代步车辆或更换轮毂、轮胎时,4S店并未对车辆情况尤其是轮毂是否损坏进行确认,也无法证明损坏发生在施某使用期间,最终法院判决驳回4S店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荣思嘉 张海 史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