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重要财产,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对不动产物权予以确认公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
11月2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同时废止。
据了解,2014年11月,国务院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上海自2016年10月8日起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经过几年的实践,本市实现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平稳落地,并在登记服务的方式、提升效率和质量方面有了一些新的做法和探索。”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局长宋唯表示,在此背景下,原来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已不符合现行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也满足不了实践的需要,有必要废旧立新。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介绍,鉴于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实施细则的内容已经非常全面和具体,本次立法采用若干规定的体例,对上位法已有内容不再重复规定,而是围绕本市不动产登记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上位法进行有针对性的补充和细化。
与原《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相比,《规定》调整范围从原有的“房地产”扩展为“不动产”,即从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押权、地役权的登记规则,扩展为针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的登记规则。
同时,《规定》延续了原《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有地方特色的相关规定,保留新建商品房和保障房首次登记、划拨转有偿使用方式登记、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等制度,明确了“与不动产权利有关事项记载的范围”,并与《土壤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相衔接。
丁伟指出,为了深入推进服务便民化,《规定》提出了多项契合上海实际、体现上海特色的便民利民措施:
一是减环节,明确市规划资源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依托“一网通办”平台,推进完善网络申请登记工作。
二是减材料,部门信息互通共享,明确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获取的部门审批、交易等信息,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交。
三是“一窗收件”,明确在受理登记时一并收取交易、税收等申报材料,实现交易、纳税、登记的收件一体化。
四是减时间,对于不同的登记类别,分别提出了当场、1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办结的要求;对于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等登记类别,因情况相对复杂,为稳妥起见,仍按照上位法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是“最多跑一次”,明确申请人可在申请登记前,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提交电子介质申请材料,由登记事务机构预先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在交齐原件后当场发证,实现申请人“最多跑一次”的目标。
六是自助查询,提供自助设备、互联网终端等多种方式,方便当事人查询登记资料。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宋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