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个规矩大家都已经牢记在心。但是,崇明区一位驾驶员徐某经不起别人好言相劝,竟然铤而走险,被警察逮个正着,徐某当然难逃罪责,而那个教唆他酒驾的花某某,也因教唆他人犯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今天下午,崇明区检察院召开“涉交通类刑事案件办理”网上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这起颇有教育意义的案件。
为去足浴店竟教唆他人醉驾
2019年9月13日20时许,恰逢中秋节,花某某的表弟从上海市区回来,分外高兴,于是花某某便想邀请表弟去足浴店洗脚放松。无奈两人都没有车,再加上地处偏远,最晚的公交车也搭乘不到了。于是,花某某想到了有车的老乡徐某某,便拨打了电话。
这时,徐某某已经和家人过完中秋节,正躺在床上睡觉,因为喝了一些白酒和啤酒,头脑昏沉。
听说要请自己去城区足浴,并让自己开车,徐某某一番推辞,说自己喝了酒,不能开车。花某某则劝说“不要紧的,路上小心点就行”。于是徐某某下楼发动了自己的轿车,中途接上花某某及表弟。
▲配图,图文无关
三人来到足浴店附近,发现没有停车位,于是又在附近转了转,恰遇执勤民警在设卡检查,被逮个正着。
徐某某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51毫克/100毫升,经抽取血样检测,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3mg/ml。
崇明区检察院在办理徐某某危险驾驶案过程中,发现花某某明知他人喝酒仍唆使他人开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崇明区检察院依法决定对花某某追加起诉。花某某于2020年7月3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崇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崇明区检察院检察官邢光英介绍,本案中花某某明知徐某某已经饮酒、酒后开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要徐某某开车送自己和表弟去消费,其教唆他人醉酒驾驶的意图明显,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教唆犯。
危险驾驶案犯罪人员以上班族为主
今年以来,崇明检察院办理的涉交通类刑事案件罪名主要集中在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类案件,共办理涉交通类刑事案件165件166人,占该院同期刑事案件办理总量的32%,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为157%。其中,危险驾驶案件122件123人、交通肇事案件42件42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1件1人。
具体到危险驾驶案件来讲,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从案发时间看,在晚上6时到凌晨12点这段时间发生的案件占比79.5%。这和许多驾驶员在夜间、酒后放松警惕,侥幸仓促上路有很大关系。然而,这一时间段道路能见度相对更低,司机在酒精和困意作用下带来的危险性更大。
二是从犯罪主体看,男性犯罪嫌疑人占比97.5%,这与中青年男性在日常生活中开车较多、饮酒相对较多的客观现象也相符。
三是从职业看,犯罪嫌疑人多以上班族为主,这一群体往往受过一定的教育,从事的工作需要一定的社会交往,不少涉案人员系在商务或私人应酬之后冒险酒驾。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叶松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