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4日,上交所发布《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就此,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指引》总结了交易所层面信息披露分类监管的实践做法,将其上升为公开的制度安排,以指导一线自律监管工作,提高监管效能。其核心内涵是“管少管精才能管好”,区分情况分类施策。具体方法上,要盯住少数重点公司、重点事项,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同时坚持监管与服务并举,腾出更多精力为大多数讲诚信、专主业的公司做好服务,支持这些公司借力资本市场转型升级、做优做强、提升质量。
总体上,《指引》主要是以制度化的方式,回答当前交易所一线监管和服务做什么、怎么做。将分类监管的基本模式和方法通过“建制度”对外公开,有助于厘清监管职责和边界,让市场对监管有明确预期,树立新形势下上交所一线信息披露自律监管新形象。
据介绍,《指引》着眼公司、事项“两区分”,突出监管重点,实施差异化监管安排。对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的公司和事项,对其相关信息披露重点关注,视情况实行事前审核,并可结合风险情况暂停其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开展现场检查。未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的公司和事项,依法依规简化信息披露要求,实行事后审核,并重点做好其日常信息披露和业务办理的服务支持。
重点公司方面,将4类公司纳入,对其信息披露事项重点关注。主要包括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年度信息披露评价为D、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年度内控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等。这类公司风险集中、家数较少,一直以来是市场和监管重点关注的对象,对其重点监管符合市场期待和实际情况。
重点事项方面,明确重点监管的8类事项。对这些触犯市场“底线”事项严格监管:
(一)财务信息或者重大事项的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形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三)利用信息披露炒作概念,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投资决策;
(四)筹划可能产生大额商誉减值风险或者业绩承诺实现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交易;
(五)随意变更会计政策、调节会计估计,或者滥用会计准则进行不当会计处理;
(六)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被质押或者冻结比例较高,存在较大风险;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怠于履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无法正常运转,或者无法正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内部治理重大缺陷;
(八)其他可能严重影响投资者利益、证券价格或者市场秩序的事项。
具体安排上,上交所将:
一是服务对象全覆盖。支持沪市公司依法依规开展资本市场各项活动,同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需求提供针对性服务。最近一个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为A或B的公司,支持其根据实际情况简化信息披露要求,按规定申请适用中国证监会再融资、并购重组快速审核通道。最近一个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为C或D的公司,提供针对性服务,重点引导和支持其规范运作、化解风险、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二是丰富服务内容。面向上市公司依法依规提供政策咨询、市场培训、并购重组、再融资、股权激励、创新产品等专项业务支持,支持上市公司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深化市场沟通,推动上市公司提高行业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同行业公司交流。
三是完善服务机制。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已与上市公司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定期主动与上市公司交流情况。今年以来还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了首接负责、限时回复、双人接待等机制。
《指引》发布实施后,上交所将抓好落实执行,并认真听取吸收各方意见,不断优化完善分类监管的方法、机制,与市场各方尤其是上市公司一道推动提高沪市公司质量。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曹西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