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22亿元,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等6人悉数落网。这是上海市第二例信息披露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服务保障资本市场改革功能,依法惩治相关责任人,形成了打击信息披露犯罪的高压态势。
上市公司弄虚作假
被告人所在公司原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19年5月18日终止上市。
经审查认定,2014年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郑某某为实现公司年度报告盈利,授意公司总会计师陆某某、公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理沈某某等人虚增利润。公司遂采用与其他公司开展无实物交割、资金闭环的虚假贸易,并违规延期结转成本费用的方式,虚增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
其间,沈某某指使公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商务经理顾某某制作虚假合同、单据开展虚假贸易;公司副总会计师、财务部总经理高某某负责虚假贸易合同审核及资金流转;公司总工程师、采购中心负责人王某某负责虚假采购合同审批;陆某某负责虚假贸易合同审批并将虚假财务数据编入年度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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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年3月,郑某某作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陆某某和王某某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明知财务报告虚假,仍对上年度报告书面确认。郑某某作为公司负责人、陆某某作为财务负责人、高某某作为会计主管人员在虚假财务报告上签字确认。
同年,公司将上述虚假财务报告在上年度报告中对外披露。经鉴定,公司共计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22亿余元,虚增利润1,810.35万元,虚增利润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33.61%,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上海市公安局先后以郑某某等6人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向三分院移送起诉。三分院经审查,于2020年5月15日以郑某某、陆某某等6人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提起公诉。
2020年6月2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陆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高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顾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3万元至20万元不等;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10万元。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佟继萍 施坚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