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上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开庭审理了徐某某、欧某某、黄某某、方某、陈某等5名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庭审持续了近5个小时,控辩双方围绕该案定性、量刑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
明知制售假冒饰品仍加工销售
2018年5月起,被告人徐某某租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恒通工业城某西厂房作为制假窝点,雇佣黄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制售假冒“VCA”“Cartier”“CHANEL” “TIFFANY”“T&CO.”“TIFFANY&CO.”“BVLGARI”“CHAUMET”“Dior”“HERMES”等注册商标的饰品。
明知制售假冒饰品,仍提供材料及服务,或委托加工、销售。期间,被告人欧某某获悉徐某某从事上述制售行为后,仍于2019年10月起为其提供钻石原材料及配石服务。
被告人黄某某、方某、陈某与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获悉徐某某从事上述制售行为后,委托其加工生产上述饰品。其中,被告人黄某某、陈某通过微信等网络媒介对外销售牟利,被告人方某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华楼巷19号天一豪景A座某室其经营的珠宝店内对外销售牟利。

▲庭审现场
珠宝店内当场缴获涉案饰品48件
2019年12月17日,民警查获该制假窝点,并当场抓获被告人欧某某,缴获涉案饰品、包装盒(袋)、生产工具等;在黄某某暂住地附近抓获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在某珠宝店内抓获被告人方某,当场缴获涉案饰品48件;在被告人陈某家中将其抓获。
案发后,经审计,被告人徐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50万余元;被告人欧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为43万余元;被告人黄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为97万余元;被告人方某的非法经营数额为28万余元;被告人陈某的非法经营数额为49万余元。
庭审中,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该案将择日宣判。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张益维 黄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