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手段“套路贷”致9人被骗,这个恶势力团伙首要分子获刑18年!

作为上海鑫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侯某通过纠集在该公司任职的被告人杨某华、王某、金某明及丁某敏等人,或通过被告人徐某亮等人介绍,共结伙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9起。

上述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假借民间借贷、行业规矩之名,诱使被害人签下虚高借款合同并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再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在被害人未能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借助诉讼或上门催讨等方式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索取“债务”,获取非法利益,形成以侯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对涉案的侯某、徐某亮、王某、金某明、杨某华、丁某敏等6名被告人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套路一:签订虚高借据办理借款公证

2013年,被害人小C因无力归还他人欠款被介绍至侯某处借款。侯某找到出资人与被害人签署虚高借款金额的借据,又陪同小C和资方办理借款公证锁定虚高债务,在银行走账过程中,侯某“移花接木”,将本应归属于被害人小C的钱款占为己有。

小C因无力还款,出资人依据公证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导致名下的房产被司法查封。

套路二:制造虚假流水强制回笼资金

2015年至2016年,小Z、小S等被害人先后为平账被带至侯某处借款,侯某指使在鑫哲公司任职的王某、金某明与被害人签署虚高借款金额的借条,又将小Z、小S等人带至银行走账,走账过程中,各账户间的资金流转均处于鑫哲公司人员严密控制下,而小Z、小S等被害人则成为侯某等人的“牵线木偶”,在资金进入自己账户后的同一时间即被要求取现,又在鑫哲公司人员监控下将钱款带回,走账资金最终依然被强制回收至侯某等人处。

套路三:强制办理抵押房屋产权受限

2016年,被害人小W经介绍向鑫哲公司侯某借款,侯某找到出资人并安排虚假走账,同时向小W谎称借款需要担保,遂安排小W至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设定巨额抵押,后小W因无力还款被起诉,名下房屋产权的抵押状态也一直无法解除。

套路四:假以行规为名要求卖房还债

2015年,被害人小H至侯某处借款,侯某以行规为由要求小H签下虚高金额借条,在核实被害人名下房产后,由指定人员陪同被害人办理“全委公证”,后因小H无力归还欠款,名下的两处房产被全委受托人出售,小H本人却未获得售房款。

同年,被害人小Y至鑫哲公司借款平账,侯某以行规为由要求小Y签下虚高金额借条。小Y无力还款,向其父亲求助,父子二人无奈卖房还债,小Y父亲在收到购房人转入的资金后,被要求在绑定侯某银行卡的POS机上刷卡消费,最终大部分钱款被侯某等人非法占有。

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多次实施诈骗

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侯某组织、领导被告人王某、金某明、杨某华等人,与被告人徐某亮等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金某明、杨某华在亲属帮助下分别退出违法所得20.7万元、10万元、10万元。

上述被告人在较长时间内以被告人侯某为核心,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多次实施诈骗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干扰被害人正常生活,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组织犯罪目的明确,成员较为固定,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其中,侯某是鑫哲公司负责人,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积极组织、策划,指挥王某、金某明、杨某华及丁某敏等人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作案时间长、次数多,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在该犯罪集团中处于核心地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该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王某、金某明、杨某华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中,受侯某领导、管理、指挥,实施转账、抵押、办理公证等实行行为,诱使被害人背负超额债务,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及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均系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

被告人侯某、徐某亮、王某、金某明、杨某华、丁某敏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连同前罪,最终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徐某亮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金某明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杨某华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丁某敏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张益维